服裝款式侵權怎麼破?——服裝款式的著作權保護現狀芻議

——服裝款式的著作權保護現狀芻議

王珏 浙江杭知橋律師事務所

引言

近日,知名模特呂燕發了一篇微博(如圖),痛斥深圳某公司抄襲自己的品牌服裝款式,涉及多款服裝。

服裝款式侵權怎麼破?——服裝款式的著作權保護現狀芻議

服裝款式的侵權引起熱議,但服裝款式真的能得到法院司法保護嗎?以下是筆者一篇舊文,與君分享。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體現在日常穿著服裝上的變化就是現在的服裝不再是過去那樣只有單調的幾種顏色、幾種款式。現如今,每年、每個季節甚至每月,眾多服裝廠商就會推出讓人眼花繚亂的服裝款式,都希望能引領服裝市場的潮流。服裝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防寒保暖、遮蔽身體的功能,潮流、時尚、設計感開始成為大家關注的重點。另一方面,部分廠商懶於自己設計,開始抄襲其他廠商,推出所謂"同款"服裝的現象屢見不鮮,最終發生糾紛,訴諸法庭。

正文

一件服裝從設計到製作上市,一般有如下環節:設計服裝、製作服裝樣板、製作服裝成衣,本文標題所稱"服裝款式"也就以不同載體形式體現在上述環節之中。一般來說,上述環節會產生以下載體:

服裝設計圖、服裝設計效果圖、服裝樣板、服裝成衣。因此,要想釐清服裝款式的著作權保護現狀,則需要對上述載體逐一分析。(以下分析均不考慮"接觸可能性"的因素,因為本文重在分析服裝款式各載體的法律性質和侵權認定,接觸可能性是另一層面的證明要件,而且如果沒有接觸可能性,則侵權當然不成立)

1、服裝設計圖

1.1概念及法律屬性

服裝設計圖是指設計師為指導製作服裝繪製的服裝設計圖案,由點、線、面和各種幾何圖形組合而成,包含服裝針線走向、輪廓比例、尺寸大小、角度等。一般而言,服裝設計圖蘊含著設計者眼中嚴謹、精確、簡潔的科學之美。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服裝設計圖在體現科學之美的層面,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再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服裝設計圖符合"圖形作品"的定義。因此,服裝設計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多被認定為"圖形作品"進行保護。

將服裝設計圖的圖紙進行直接複製,毫無疑問是將作品進行"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構成侵犯服裝設計圖權利人的複製權。例如在無錫七星錦麟服裝有限公司訴北京雅酷海納服裝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214號】,北京雅酷海納公司將無錫七星錦麟設計的服裝設計圖全盤複製並向第三方公司投標,最終被法院認定侵犯複製權等著作權利。

但是按照服裝設計圖製作成衣,一般並不被認定為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因此也不會被認定為侵權。例如在北京心物不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清風鈺帛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3)深寶法知民初字第1040號】,法院認為"服裝成品即使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但無法與其實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也不能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按照服裝設計圖加工製作服裝成衣,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在廣州翼凡服飾發展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集酷實業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中【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東一法知民初字第143號】法院亦有類似論述"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圖形作品著作權的糾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複製的含義應當包括對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但是

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僅指美學或藝術表達部分的複製……原告涉案夾克及休閒褲設計圖中所稱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仍是服裝設計的通用元素,不足以使一般公眾將該夾克或者休閒褲看做藝術品,故按照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夾克和休閒褲設計圖進行施工或者製造產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

2、服裝設計效果圖

2.1概念及法律屬性

服裝設計效果圖,一般是指用藝術的手法表現服裝設計圖最終呈現的效果,包括上身效果、顏色、面料、質地、氛圍等效果,一般用水彩畫的形式(當然現在多用電腦軟件製圖)。這樣的服裝設計效果圖,已經不單單是服裝設計圖時體現科學之美,更多包含獨創藝術性,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關於美術作品的定義——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藝術作品。

首先,"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如上文1.2所述,涉及侵犯服裝設計效果圖的複製權。

其次,根據服裝設計效果圖製作成衣,是否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呢?服裝設計效果圖(美術作品)的藝術性和美感高於上文1.1的服裝設計圖(圖形作品),根據服裝設計效果圖製作成衣,如果能完整再現其中的藝術性和美感,可以被認為是"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例如根據動漫美術作品製作成的各類"同款"玩偶,就是典型的"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但是,服裝作為一類特殊的工業產品,其實用功能的性質更具典型,難以與藝術性分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然難以認定根據服裝設計圖製作成衣的行為侵犯複製權。

3、服裝樣板

3.1概念及法律屬性

服裝樣板是指製版師根據服裝設計圖,並結合自身對服裝製作的經驗和企業要求,在製作服裝成衣之前,由領、袖、袋等分離的紙塊拼接、組合而成的平面服裝。服裝樣板蘊含製版師對服裝設計、製作的理解,是對服裝設計圖的演繹、表達,但又包含製版師自身的智力創造勞動,一般認定服裝樣板符合作品的定義。同時,服裝樣板是製作服裝成衣前的步驟,最終為了指導製作服裝成衣,因此服裝樣板亦被認定屬於圖形作品。

針對服裝樣板的侵權判定類似1.2服裝設計圖的侵權判定。例如在上海陸坤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蘇州日禾戎美商貿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終280號】,法院認為"即使被上訴人使用了原告的服裝樣板製造成衣,但由於涉案服裝並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立體美術作品,這種行為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

4、服裝成衣

4.1概念及法律屬性

服裝成衣,顧名思義是指製作完成的成品服裝。司法實踐中,原告多主張服裝成衣作為實用藝術作品請求法院保護,法院在判定時也多以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出發。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並未明確規定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但在2014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五條第九項,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是指玩具、傢俱、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並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從此概念可以看出,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在現行著作權法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分離,著作權法不保護實用功能,將審美意義歸類到美術作品項下保護,要求達到一定的藝術高度。

服裝從出現之初,是作為防寒保暖、遮蔽身體的功能性產品,顯然這樣的產品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現在的服裝開始追求設計感、美感、藝術性,這樣的服裝能否作為作品保護呢?檢索相關案例,可以發現鮮有服裝成衣被認定為作品受到保護,究其原因,還是由於服裝即使如今的服裝存在一定的美感設計,但這樣的美感設計難以與服裝的實用性功能分離,而藝術美感和實用性功能必須具有可分離性才能有機會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在上海發勳帝賀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萬想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號】,法院認為"涉案成衣是否能夠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及可複製性的特徵……綜上,原告生產的牛仔褲成衣只是實用品,不能作為實用藝術品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5、結語

從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服裝設計圖、服裝設計效果圖、服裝樣板在認定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時,法院多持肯定態度,能夠被認定為圖形作品或者美術作品,當出現直接複製這些作品的行為時,多能被認定為侵權。而對服裝成衣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則困難得多。

另一方面,即使被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在認定侵權時,又存在諸多難點,最重要的一點在於對服裝成衣實用性功能和藝術性分離的判斷(無論是在判斷服裝成衣本身是否構成作品時,還是在判斷是否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時)。

總而言之,對服裝款式的保護,若單獨尋求著作權法保護,在現行法律法規下,存在很多不足,可能導致"明明衣服被山寨,卻無法得到法院保護"的局面。對服裝企業來說,應嘗試尋求多種路徑的保護,比如從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等路徑保護,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發展的階段、規模和需求,選擇更合適、更經濟的保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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