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款式侵权怎么破?——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刍议

——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刍议

王珏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日,知名模特吕燕发了一篇微博(如图),痛斥深圳某公司抄袭自己的品牌服装款式,涉及多款服装。

服装款式侵权怎么破?——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刍议

服装款式的侵权引起热议,但服装款式真的能得到法院司法保护吗?以下是笔者一篇旧文,与君分享。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体现在日常穿着服装上的变化就是现在的服装不再是过去那样只有单调的几种颜色、几种款式。现如今,每年、每个季节甚至每月,众多服装厂商就会推出让人眼花缭乱的服装款式,都希望能引领服装市场的潮流。服装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防寒保暖、遮蔽身体的功能,潮流、时尚、设计感开始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另一方面,部分厂商懒于自己设计,开始抄袭其他厂商,推出所谓"同款"服装的现象屡见不鲜,最终发生纠纷,诉诸法庭。

正文

一件服装从设计到制作上市,一般有如下环节:设计服装、制作服装样板、制作服装成衣,本文标题所称"服装款式"也就以不同载体形式体现在上述环节之中。一般来说,上述环节会产生以下载体:

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样板、服装成衣。因此,要想厘清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则需要对上述载体逐一分析。(以下分析均不考虑"接触可能性"的因素,因为本文重在分析服装款式各载体的法律性质和侵权认定,接触可能性是另一层面的证明要件,而且如果没有接触可能性,则侵权当然不成立)

1、服装设计图

1.1概念及法律属性

服装设计图是指设计师为指导制作服装绘制的服装设计图案,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服装针线走向、轮廓比例、尺寸大小、角度等。一般而言,服装设计图蕴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的科学之美。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服装设计图在体现科学之美的层面,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再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服装设计图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因此,服装设计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

将服装设计图的图纸进行直接复制,毫无疑问是将作品进行"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构成侵犯服装设计图权利人的复制权。例如在无锡七星锦麟服装有限公司诉北京雅酷海纳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14号】,北京雅酷海纳公司将无锡七星锦麟设计的服装设计图全盘复制并向第三方公司投标,最终被法院认定侵犯复制权等著作权利。

但是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一般并不被认定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例如在北京心物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风钰帛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0号】,法院认为"服装成品即使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也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按照服装设计图加工制作服装成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广州翼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集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43号】法院亦有类似论述"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图形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应当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达部分的复制……原告涉案夹克及休闲裤设计图中所称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仍是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该夹克或者休闲裤看做艺术品,故按照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夹克和休闲裤设计图进行施工或者制造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服装设计效果图

2.1概念及法律属性

服装设计效果图,一般是指用艺术的手法表现服装设计图最终呈现的效果,包括上身效果、颜色、面料、质地、氛围等效果,一般用水彩画的形式(当然现在多用电脑软件制图)。这样的服装设计效果图,已经不单单是服装设计图时体现科学之美,更多包含独创艺术性,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

首先,"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上文1.2所述,涉及侵犯服装设计效果图的复制权。

其次,根据服装设计效果图制作成衣,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呢?服装设计效果图(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和美感高于上文1.1的服装设计图(图形作品),根据服装设计效果图制作成衣,如果能完整再现其中的艺术性和美感,可以被认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例如根据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的各类"同款"玩偶,就是典型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服装作为一类特殊的工业产品,其实用功能的性质更具典型,难以与艺术性分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认定根据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行为侵犯复制权。

3、服装样板

3.1概念及法律属性

服装样板是指制版师根据服装设计图,并结合自身对服装制作的经验和企业要求,在制作服装成衣之前,由领、袖、袋等分离的纸块拼接、组合而成的平面服装。服装样板蕴含制版师对服装设计、制作的理解,是对服装设计图的演绎、表达,但又包含制版师自身的智力创造劳动,一般认定服装样板符合作品的定义。同时,服装样板是制作服装成衣前的步骤,最终为了指导制作服装成衣,因此服装样板亦被认定属于图形作品。

针对服装样板的侵权判定类似1.2服装设计图的侵权判定。例如在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280号】,法院认为"即使被上诉人使用了原告的服装样板制造成衣,但由于涉案服装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立体美术作品,这种行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4、服装成衣

4.1概念及法律属性

服装成衣,顾名思义是指制作完成的成品服装。司法实践中,原告多主张服装成衣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请求法院保护,法院在判定时也多以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出发。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但在201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第九项,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此概念可以看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分离,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将审美意义归类到美术作品项下保护,要求达到一定的艺术高度。

服装从出现之初,是作为防寒保暖、遮蔽身体的功能性产品,显然这样的产品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现在的服装开始追求设计感、美感、艺术性,这样的服装能否作为作品保护呢?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鲜有服装成衣被认定为作品受到保护,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服装即使如今的服装存在一定的美感设计,但这样的美感设计难以与服装的实用性功能分离,而艺术美感和实用性功能必须具有可分离性才能有机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上海发勋帝贺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万想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号】,法院认为"涉案成衣是否能够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综上,原告生产的牛仔裤成衣只是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5、结语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样板在认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时,法院多持肯定态度,能够被认定为图形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当出现直接复制这些作品的行为时,多能被认定为侵权。而对服装成衣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则困难得多。

另一方面,即使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在认定侵权时,又存在诸多难点,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服装成衣实用性功能和艺术性分离的判断(无论是在判断服装成衣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时,还是在判断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时)。

总而言之,对服装款式的保护,若单独寻求著作权法保护,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存在很多不足,可能导致"明明衣服被山寨,却无法得到法院保护"的局面。对服装企业来说,应尝试寻求多种路径的保护,比如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路径保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阶段、规模和需求,选择更合适、更经济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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