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农(农药)罚〔2020〕3号)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农(农药)罚〔2020〕3号

当事人:李葱枝(性别:女,年龄:44,身份证号:433122********4521,住址:泸溪县兴隆场镇场上,邮编:416107,电话:15580521026)。

2020年3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李葱枝经营的农药门店内发现摆放着有标称为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生产的滴酸·草甘膦农药(规格为10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90225,登记证号为PD20150921)39瓶,该农药的三证号是用纸条粘贴上去的,该产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0年3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李葱枝以赢利为目的,于2020年2月20日从吉首市绿原公司购进农药三证号为用纸条粘贴上去的,标称为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生产的滴酸·草甘膦农药(规格为10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90225,登记证号为PD20150921)4件共48瓶,至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销售了9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货值960元,违法所得180元。该行为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现场检查照片3张

7、涉案产品照片3张

8、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

9、进货单照片1张

10、涉案滴酸·草甘膦农药39瓶

11、生产厂家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

12、生产厂家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1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3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滴酸·草甘膦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滴酸·草甘膦农药3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并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1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泸溪县办证大厅非税局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或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