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4月7日上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屬將一面印有“急民所急,排憂解難”的錦旗送到常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手中,感謝民警盡心盡力破案,迅速找到交通肇事者。
事情回顧
2月28日晚7時許,常山縣輝埠鎮黃塢嶺村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事故中隊民警劉波在現場並沒有發現肇事車輛,但在事故現場的不遠處卻停著一輛小轎車。經詢問,車上三名人員均不承認與該事故有關。出於職業敏感性,民警對三人均進行了呼氣酒精檢測,發現坐在副駕駛的馮某某呼氣酒精檢測含量為77mg/100ml,這引起了民警的懷疑。隨後,民警將三人帶至縣人民醫院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4mg/100ml。
通過多方偵查,面對鐵證,事故肇事人馮某某最終對酒後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發生事故後一定要保護現場
積極救治傷者
並第一時間報警
千萬不要心懷僥倖選擇逃逸
否則
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規鏈接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駕駛證記12分。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訊員: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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