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70%的股權,卻無法控制公司!創業者錯在哪裡?


持有70%的股權,卻無法控制公司!創業者錯在哪裡?

王飛和劉倩在一次行業論壇上相識,兩個人相談甚歡,相見恨晚。聊來聊去,兩個人最後決定一起幹點事情,於是就共同創辦了一家在線旅遊公司,其中王飛出資200萬元,劉倩出資80萬元,兩人的3位朋友(其中有一位是王飛的朋友,另外兩位是劉倩的朋友)共出資20萬元,3個朋友的股權統一由劉倩代持。公司章程約定:王飛在股東會中的表決權為67%,劉倩在股東會中的表決權為33%。董事會共設5人,其中劉倩及其兩位朋友佔3個席位,王飛及其1位朋友佔2個席位,董事會所議事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

持有70%的股權,卻無法控制公司!創業者錯在哪裡?

公司成立後,劉倩召集董事會會議,提出聘用自為總經理,王飛和自己的那位董事朋友表示反對,而劉倩和自己的兩位董事朋友投贊成票,決議通過。半個月後,劉倩再次召集董事會會議,提出聘請自己的兩位朋友分別擔任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投票情況和上次一樣,決議通過。就這樣,王飛在擁有絕對控股權的情況失去了對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財務總監的高管的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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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只是個基礎,控制權的設計才是核心

如果單是從股權層面來看,王飛持有67%的表決權,劉倩持有33%的表決權,這樣的股權結構還是相對比較合理的,然而王飛只看重股東會表決權,卻忽略了董事會的相關權利,致使他喪失了對公司實際經營權的控制。

所以,我們說股權比例只是股權分配的基礎,而控制權的設計才是股權分配最核心的內容,控制權的設計,包括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股權;第二個層面是董事會;第三個層面是經營管理;第四個層面是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職位設計以及各種印章、證照的管理來進行的。這四個層面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公司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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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王飛是因為忽略了董事會的權利,而失去對公司的實際控制,還有情可原的話,那麼梁總的經歷和遭遇真的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2011年初,梁總創辦了一家主營男裝的服飾公司。公司成立後不久,便開啟了線上銷售。由於銷售策略比較得當,再加上大量的宣傳造勢,兩年的時間下來積累了大量粉絲。2013年9月,國內知名服飾電子商務公司M找到梁總,尋求長期合作。經過幾輪商量談判之後,雙方決定共同出資組建一家新的電子商務公司N,註冊資本400萬元,其中梁總以個人名義持有N公司60%的股權,M公司作為法人股東持有N公司30%的股權,剩餘10%的股權作為員工的期權池,暫由梁總代為持有,並約定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出資。接著,N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定組建董事會,董事會共設3位董事,其中梁總這邊佔2個席位,M公司佔1個席位。並約定由梁總擔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M公司委派。新公司N成立後,梁總將自已公司的品牌以及線上業務一併轉讓到新公司的名下,M公司也將其旗下品牌在排他的情況下無償授予新公司,並將公司的證照以及財務管理工具全部轉移到N公司,由N公司的財務部統一進行管理。幾個月後,因為新公司需要向其供貨商支付貨款,作為總經理的梁總將情況告知M公司,但遭到了對方的拖延和拒絕,為了公司的正常運營,梁總不得已自己先行墊付了供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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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過了一段時間,M公司籌劃海外上市,決定將N公司剝離,於是提出將M公司持有N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M公司下轄的子公司。梁總以其所擁有的優先受讓權阻止了這次股權轉讓,並提出以 1.5倍的價格回購M公司所持有的N公司股權,M公司提出讓梁總以公司股權作為質押,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出具一張500萬元的借款單,用以支付N公司使用M公司網站後臺資源的使用費用,同時以1.5倍的價格回購M公司所持有的N公司股權.梁總當然不會同意,就這樣雙方開始你懟我撕,互不相讓。

雙方在回購的方式以及價格方面的分歧,主要因為沒有提前設定好退出的機制,關於退出的問題,我們在其他文章中有講,這裡我們不再多說。重點要說的是,梁總持股比例為60%,加上代持期權池的10%,實際上的表決權為70%,同時擁有董事會多數席位,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竟被財務拒之門外!怎麼可能?絕對是天方夜談!別說你不相信,連我都不信!但這就是事實。要說這位梁總不懂吧,公司分別從股權、董事會、經營管理、法定代表人四個層面進行了設計,要說懂吧,在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情況下,被財務拒之門外,確實讓人費解。



公司治理不是擺設

在現實當中,像梁總這種比較極端的情況並不多見,但類似於王飛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主要是因為:

一、不懂什麼是公司治理。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一提到公司治理,很多老闆的潛臺詞就是:我們這麼小的企業搞什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除了影響決策效率,有個毛用?

二、公司治理就是個擺設。有不少公司也設置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但那只是做給別人看的,根本不懂每個機構之間的邏輯關係,更不明白如何利用各機構之間的關係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拿前面梁總所面臨的問題來說吧,其實很簡單,都不用股權層面的權力就可以輕鬆化解。作為總經理,梁總完全可以提名新的財務負責人,並交由董事會決定。由於梁總佔據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席位,通過正常的表決程序,就可以換掉原來的財務負責人。就算公司的營業執照由M公司委派的財務負責保管,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總還可以代表公司掛失補辦執照。

綜上所述,在股權分配當中,股權比例只是個基礎,控制權的設計才是主線,而控制權的設計並不僅僅侷限於股權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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