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忽视了的劳动者权益

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有一项一直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忽视了的劳动者权益,那就是带薪年休假工资。

99%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忽视了的劳动者权益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将累计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而带薪年休假天数即是根据该累计工作年限来定的。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进员工和离职员工都享有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若劳动者辞职时找不出其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就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将很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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