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輕罪冤假錯案的防範

近年來,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重罪案件佔的比重越來越小,而輕罪案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比重越來越大。在2014年至2016年三年間的總獲刑人數中,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犯分別佔84.16%、84.40%、86.02%。隨著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將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入刑,降低了犯罪的門檻,犯罪輕刑化的趨勢更加明顯。可以說,我國已邁入犯罪輕刑化社會。

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試點刑事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8年12月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際,立法部門將刑事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納入到法律規定之中,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彌補了原有的刑事簡易程序的不足,使得普通——簡易——速裁三級遞減訴訟程序體系逐漸成形,多元化的輕罪訴訟體系建立起來。在我國犯罪輕刑化趨勢不斷髮展,輕罪訴訟體系逐步完善下,可以預見將來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將通過刑事速裁等輕罪訴訟程序解決。在此背景下,輕罪冤假錯案的防範亟須加強。

法律界與社會公眾所普遍關注的冤假錯案,諸如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絕大多數是涉及無期徒刑、死刑的重罪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往往事實複雜、案情重大,涉及公民長期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更易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相比而言,輕罪案件往往事實簡單、案件輕微,即便出現錯案,也很難受到媒體、公眾的關注。但是,輕罪冤假錯案對於司法體制以及公民個人權利的損害並不亞於重罪案件。實踐當中,輕罪冤假案件並不鮮見。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在刑事一審、二審被定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而在再審中被改判為無罪的錯案並不在少數。醉駕“頂包”等一些虛假認罪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也時有發生。“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輕罪冤假錯案,雖然遠不及見諸網絡媒體的重大刑事冤假錯案影響力大、受關注程度高,但是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會無形之中降低司法公信力,損害司法權威。而且,輕罪案件雖然刑罰輕微,但是對於公民權益影響依然巨大。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在個人檔案中必須進行記錄。有過犯罪記錄的公民在就業、教育等各個生活領域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對其個人融入社會將產生巨大的負面作用。

在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中,相對於普通輕罪案件,更易出現冤假錯案。這是因為:首先,為了減縮辦案時間,提高訴訟效率,有可能存在辦案人員以不當或虛假利益引誘或以不實信息欺騙,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認罪認罰的情形;其次,在訴訟過程中,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為避免漫長的訴訟,不甘忍受被羈押的痛苦或被指控的嚴厲刑罰,兩害相權取其輕,選擇認罪認罰,承受相對輕微的刑罰,以期儘快擺脫訴訟或者出獄;再次,認罪認罰案件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等有明確的認識,即符合自願性標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認罪認罰,例如行為本應是正當防衛,但是存在法律認識錯誤而認罪,則很有可能出現冤假錯案;複次,出於現實功利性因素,代人頂罪以保護或者幫助真正的罪犯以及承認較輕的罪行以掩飾嚴重罪行兩種情形在我國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發生的風險較高,特別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替人“頂包”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最後,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在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中,庭審環節可以大為簡化,能夠省掉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環節。這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同時提高了輕罪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為國外有關經驗所證明,密歇根法學院成立的“全美洗冤登記中心”(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所統計的1702個無辜者案件中,竟有261個案件當事人承認了犯罪,與檢方進行了辯訴交易,錯誤認罪率達到15%。因此,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中,冤假錯案的防範更應加強重視。

在輕罪案件,尤其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於冤假錯案的防範。第一,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權。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充分權利告知機制。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有規定,但是內容有待進一步細化。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其認罪的性質及法律後果;告知其享有獲得辯護律師辯護或者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在法院判決宣告前是否有權利撤回認罪聲明;一旦撤回認罪聲明,其所承認的犯罪事實是否仍然可以作為指控其犯罪的證據等法律後果。第二,完善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檢控方認罪協商過程中,應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建立值班律師與檢察官量刑協商對話機制,完善值班律師考核機制等,使值班律師能夠實質性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而不僅僅充當“見證人”角色。第三,嚴格認罪認罰案件事實基礎的審查程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不能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忽視案件事實基礎的審查,檢察官、法官在審查起訴與法庭審理過程中,仍然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進行實質性審查,確保認罪認罰具有相當的事實與證據基礎。第四,注重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重點審查以下三點:其一,在審前階段的認罪協商中,檢察機關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被告人是否充分了解了所認之罪的性質及其可能由此承擔的法律後果;其二,被告人是否充分獲得了有效的法律幫助;其三,向被告人以口頭言詞的方式確認被告人在審前認罪協商中沒有遭到有關機關或者人員的威脅、引誘或者欺騙。以上對於自願性的審查不僅應當貫穿於庭審過程,還應當體現在判決書中,判決書應當將以上情況予以明確載明,而不能僅以一句“被告人對認罪認罰無異議”來代替自願性的判斷。

冤假錯案無論大小、輕重,均對我國刑事司法體制及公民權利造成嚴重的損害。但是,目前我國輕罪冤假錯案尚未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足夠的重視。在犯罪輕刑化背景下,輕罪冤假錯案應當得到更大的關注,不能因刑罰的輕微而忽視輕罪中的錯誤。畢竟,“雖然暴力、重罪案件決定著刑事司法的政策與頭條,但是輕罪案件佔據著刑事司法的現實。”在一個邁向犯罪輕刑化的社會中,在預防、平反重大冤假錯案的同時,我們應更多關注輕罪冤假錯案的防範,才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2月14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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