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哪些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根據2018年3月8日 發佈的新規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 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郵政、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運輸項目;
  • 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項目;
  •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 環境汙染防治、自然災害防治、土地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環境項目;
  •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4、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汙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管道、道路、橋樑、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照明等項目;
  •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以及社會福利設施等項目;
  • 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以上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