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看理財,莫要套上非法集資犯罪的枷鎖

前言

當下,P2P平臺非法集資集中爆發,不知又有多少“職場”人員受到非法集資的牽連,成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待著刑罰的評價。

跳出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看理財,莫要套上非法集資犯罪的枷鎖

筆者(趙松律師,北京市地平線(深圳)律師事務所)曾參與辦理的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在案發前都未關心過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問題。他們在高薪的“誘惑”下,努力地拓展業務,以增加自己的業績獲取高薪。並且,有相當部分被告人會將自己的存款,薪資所得,甚至多方舉債所得,投資或購買本單位: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理財產品,以期使自己的金錢增值,期待著“用錢賺錢”的結果,享受著“賺錢效應”的愉悅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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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未曾料到突然有一天,大量的公安人員突然出現在單位裡,將單位的人員、材料進行梳理之後,將單位的高管、骨幹等人員送進了看守所。或,有一天突然得知老闆跑路後,單位職員迅速作鳥獸散,公安機關介入後,單位的高管、骨幹相續被從外地或當地“請進“當地看守所,成為刑事案件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這些在押人員中的大多數會被判處刑罰。

他們之中,有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有從金融、證券行業離職但有多年金融、證券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士,有IT行業的專業人士,等等。其中,有不少被告人在入職的初期,確實不知單位的理財產品或者經營行為具有違法性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業務的熟練與深入,違法性或不當性認識逐漸清晰。可,出於僥倖心裡,或對高薪的貪婪,或對自己投資結果的期待,始終沒有離職,未能及時斬斷與犯罪行為的關聯。

風險防範與應對

從近幾年的已判案例看,隨著互聯網科技的迅猛發展,P2P平臺、貴金屬期貨交易平臺、農產品期貨交易平臺、茶葉期貨交易平臺、支付通道平臺的高管、骨幹們,因未重視或警醒職務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被認定犯非法只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舉不勝舉。定罪後的原高管、骨幹們,其事業、財產等可能一切歸零,甚至若干年出獄後,因長時間與社會脫節,將沒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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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筆者建議,當下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骨幹等人員,確有必要審查其職務行為的刑事合規性,在預防犯罪風險的同時,也應瞭解合法應對刑事追訴的基本知識。具體來說:

一、全面瞭解職務行為的性質、後果,排除職務行為的犯罪風險

按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職員(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由單位承擔責任。但按刑事法律規定,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麼對行為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單位實行雙罰,要麼對行為人進行單罰,行為人並不會因執行職務行為而免責。

從實踐來看,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一旦涉嫌犯罪,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往往極大,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被害人人數眾多,二是犯罪數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通常以“億”為單位計算。按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承擔的刑事責任當然不會輕。

因此,行為人一旦被刑事追責,後果通常非常嚴重,極可能為:事業全部歸零,前半生積累的財富化為烏有。

可見,排除職務行為的犯罪風險確有必要,其意義已不言而喻。

那麼如何排除職務行為的犯罪風險?

筆者建議,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骨幹等人員,應著重審查公司資質,經營範圍,崗位權限,職責範圍等,以綜合評價職務行為的性質及所產生的後果,至少都應在刑法所禁止的範圍之外。這樣,即使職務行為違法,也不會觸犯刑法而擔刑責。

二、若職務行為,可能存在較大的潛在刑事法律風險,或與涉嫌犯罪有某些關聯,應當及時尋求合法的解決方案。

1.當存在較大的潛在刑事法律風險時

應立即停止與潛在刑事法律風險相關的職務行為,有效阻止結果的出現,妥善保管財產等,若已產生損失的,應及時做好損失彌補方案並付諸實施,將已產生的損失歸零。當然,所有的補救行為應具有合法性。

2.當與涉嫌犯罪有某些關聯,需承擔刑事法律風險時

應瞭解刑事訴訟程序中應享有的權利,比如核對筆錄,委託辯護律師,申請重新鑑定等。

讓非法偵查行為留痕,始終對自身行為負責,不代人受過,不放棄自身正當利益。

全面瞭解有利情節並付諸實施,比如自首、退賠、退贓、立功,幫助偵查機關成功追贓,減少被害人損失,等等。

3.借用刑辯律師的能力,規範經營行為,或提供刑事辯護

很多人相信“關係”,總認為找律師,不如找“關係”。

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這並不是基於筆者為刑辯律師的緣故。筆者認為刑辯律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的框架內,可以提出化解刑事法律風險的建議,幫助糾正經營方向;對於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提供法律服務至程序終結,並適時運用法律、證據、程序,合法“對抗”公訴機關的“指控”,盡最大努力說服法官在定罪量刑時採納刑辯律師的觀點,為當事人無罪、罪輕、減少財產損失、減輕財產刑,而盡全力。對於建立在金錢、財物、利益輸送之上的“關係”,就像一顆不定時的炸彈,不知何時爆炸,但又可能隨時爆炸……。

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對個人專業知識的要求不斷提高,走專業化道路以獲長足發展,已是多數人的共識。與此同時,因個人精力的侷限性,專業化道路必然會造成專業知識之外的知識缺乏,這會成為自身的短板,且不易隱藏。

這種專業化要求,同樣已傳導於律師實務中。刑辯專業化已從律師實務中細分出來,由刑辯律師在刑事法律風險預防(刑事合規)、刑事辯護領域提供法律服務,已成為律師實務中的顯著變化。

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職場人員,在從事專業化事務的同時,應當辨析專業化的利弊以及去弊存利方法。因此,應學會藉助外力,組合各專業人員的專業優勢,體現綜合競爭優勢,同時“排擠”掉自身短板所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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