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28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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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0号医药站宿舍4幢108室

身份证号:3401111971****4517

立案时间:2020-01-08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8年3月27日卡号为520108801623256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2829.51元、利息5705.9元,合计38535.41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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