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9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郑某明、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郑某明等人从陵水县到保亭县南茂农场祖响队设的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执勤点处,被该地的执勤人员告知,根据防疫期间规定,不允许外县人员随意进入保亭县并言语劝返。但郑某明等人不听劝告,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郑某明、胡某殴打了执勤人员,致三名执勤人员轻微伤。尔后,郑某明等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郑某明、胡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执勤人员并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
保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明、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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