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一般程序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一般程序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一般程序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沒有期限要求?

一般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般都是什麼程序?

首先,法院需要在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然後,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應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在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如果符合相關失信的情形,會作出一份決定書,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當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措施,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也就是無需申請法院也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該措施。

最後,法院會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統一錄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並統一向社會公佈,對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懲戒。被執行人為公職人員的,還會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法官提示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也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是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二是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三是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四是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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