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陽:納入“黑名單”人社局忙履責

“你好,是桂陽法院執行局吧,我是某縣人社局辦公室主任,關於我局與駱某行政遺屬待遇審批一案,我局已經依據法院生效判決重新作出了行政行為,對原告的遺屬待遇進行了重新確認。同時將已經履行的書面說明郵寄到你院了,希望對我單位不要納入失信名單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案件訴訟費和執行費我們也一併交上。”日前,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擬將某縣人社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單位擔心在全市年終考核相關榮譽受影響,遂重新作出了行政行為。

案件的由來是這樣的。駱某生前系學校退休教師。駱某因病去世後,其遺屬按當地風俗對其進行了土葬。該縣人社局以原告親屬未按規定應當火葬卻實行土葬,遂決定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為此,駱某的遺屬駱某某(駱某之子)、黃某(駱某之妻)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郴州某縣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核准發放原告的遺屬待遇。該案經桂陽縣人民法院一審、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責令被告郴州某縣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未及時履行。

駱某某、黃某依據行政判決書向桂陽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制作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郴州某縣人社局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執行人郴州某縣人社局認為,自己作為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行政審批機關,駱某死亡後家屬按當地風俗對死者進行了土葬。依據法律法規,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卻土葬,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費補助和撫卹金。所以自己的行政行為事實調查清楚,適用依據準確。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後,其一直未將履行情況向該院進行書面回覆。

2018年3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湖南省郴州市文明辦聯合出臺了《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授予相關榮譽的通知》其中限制相關榮譽措施第一項就規定了:“將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模範和文明校區(小區)、文明窗口單位、文明旅遊景區、文明集市的前置條件”。執行人員將此《通知》的相關後果告知了郴州某縣人社局相關人員。若再不履行即決定將其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抄送相關部門。在執行法官的“提醒”下,郴州某縣人社局即重新作出行政核准行為,核准發放駱某某、黃某某應發工資標準20個月的一次性撫養金,計38490元,安葬費7000元(待提供駱某火化證明後發放),黃某享受一個人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補助金額330元,從2015年10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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