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

“夫妻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


【案件回放】

甲男與乙女於2016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並於同年9月結婚,結婚後無子女。在甲乙二人共同生活期間,因雙方感情不和以及男方有男性功能性疾病但不積極治療等原因,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乙女於2016年10月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直至2017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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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甲男和乙女婚前感情基礎一般,結婚後不到一月便因矛盾分居一年多時間,雙方沒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礎。現原告以對方有男性性功能障礙為由起訴離婚,應當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依法判決二人離婚。判決後,甲男上訴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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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甲男與乙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沒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兩人結婚後一月的時間就分居,且到起訴之日也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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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

在本案中,法院並沒有直接以甲男患有男性疾病作為判決離婚的原因,而是認真審查了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夫妻關係有無和好的可能性等因素。經審查認定,二人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性,最終才判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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