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

“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


【案件回放】

甲男与乙女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结婚,结婚后无子女。在甲乙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男方有男性功能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乙女于2016年10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直至2017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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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和乙女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结婚后不到一月便因矛盾分居一年多时间,双方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对方有男性性功能障碍为由起诉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甲男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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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两人结婚后一月的时间就分居,且到起诉之日也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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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以甲男患有男性疾病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因,而是认真审查了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因素。经审查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性,最终才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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