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消費返利”如何從本質上與傳銷區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一些新穎的經營模式紛紛進入電子商務領域。其中,“消費返利”的經營方式逐漸成為消費者和投機者的新寵。2018年4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示稱,一些第三方平臺打著“創業”“創新”的旗號,以“購物返本”“消費等於賺錢”“你消費我還錢”為噱頭,承諾高額甚至全額返還消費款、加盟費等,以此吸引消費者、商家投入資金。此類“消費返利”不同於正常商家返利促銷活動,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一些平臺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臺繳納一定比例費用,牟取高額返利,平臺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部分平臺還採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並“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臺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徵。

據報道,2018年5月,在公安部的統籌指揮下,全國31個省(區、市)公安機關同步對廣東省主辦的“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案開展統一收網行動,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257名,凍結查封涉案資產一大批,是多年來涉及範圍最廣、層級最多、金額最大、人數最多的傳銷案件。

公開資料顯示,“雲聯惠”全稱為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網絡銷售平臺的電商公司。

2018年下半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案件的查處和善後工作,線下核查了2萬餘家“雲聯惠”關聯企業和推介網點,分類採取了相應的行政處置措施。

儘管全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雲聯惠”代理公司和商家開展了調查,但是調查結果不盡相同,有認定涉嫌傳銷的,也有認定未涉及實質性傳銷活動的。比如,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工商分局將鄂爾多斯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雲聯惠”涉嫌傳銷違法行為案件線索和前期調查取證材料等相關資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案件涉及相關人員97人,涉及金額達800多萬元。

2018年11月7日,雲南省臨滄市工商局發佈消息稱:“臨滄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強化打擊傳銷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普及宣傳為重點,迅速開展臨滄轄區‘雲聯惠’涉嫌傳銷查處整治工作。經過認真檢查核實,臨滄轄區涉及的5家加盟店均沒有開展實質性的傳銷活動,對5家加盟店均給予了行政告誡。”

2018年11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消息稱:“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關於做好‘雲聯惠’案件關聯代理公司和聯盟商家調查處置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及我旗的2家‘雲聯惠’聯盟商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重點核實在‘雲聯惠’體系中商家名單,包括姓名、地址、聯繫電話及其經營模式、會員層級、會員人數、收益情況等,特別是通過虛假交易獲利的情況。在調查中暫未發現非法集資、傳銷犯罪,以及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並組織、策劃、煽動、參與非法維權的商家。”

目前國內的“消費返利”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團隊計酬的“消費返利”;二是不收取入門費、不存在團隊計酬但發展下線的“消費返利”;三是不收取入門費、不發展下線、不存在團隊計酬的“消費返利”,其消費返利載體主要為大型購物網站,只是在網站的線上進行返利,實質屬於讓利促銷。

針對不同類型的“消費返利”,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一棒子打死認定其涉嫌傳銷。就“雲聯惠”而言,從一些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論來看,對於“雲聯惠”是否涉嫌傳銷尚存兩種不同的結論。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有判決認定“雲聯惠”為非法傳銷組織的;有判決未認定“雲聯惠”為非法傳銷組織,而僅認定“雲聯惠”會員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也有判決認定“雲聯惠”會員不構成犯罪的。

比如,湖南省隆回縣法院(2018)湘0524刑初56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隆回縣法院認為,陳某夥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註冊“雲聯惠”鉑鑽會員、金鑽會員,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成員的數量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18年2月,某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以上述規定為依據。根據該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要素:一是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即繳納入門費的方式;二是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即團隊計酬(層級計酬)方式;三是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四是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就“雲聯惠”而言,其會員免費入會,不收門檻費,不以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這與其他電商平臺一樣,實行會員制,遵循“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實名制註冊。此外,根據雲聯惠會員協議和雲聯惠經營模式等材料,“雲聯惠”的聯盟商家分為線上和線下兩種,線上商家即為雲聯商城中的商家,當註冊用戶從免費會員升級為付費會員(金鑽或鉑鑽)後,即可獲得在雲聯商城開網店的資格,不需再額外繳納任何開店費用。

“雲聯惠”會員並沒有形成任何上下層級控制關係,不存在任何強迫性消費和騙取財物行為,任何會員參與、消費都是自發自願的,其會員的推薦獎勵只針對直接推薦的會員,只享有第一個層級的推薦獎勵,而不存在多層級、上下級的獎勵。

在2018年7月29日舉辦的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模式專家論證會上,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分析認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雲聯惠”商業模式是“消費”,而不是“傳銷”。

儘管一些會員觸及了雷區,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不能以此全盤否定“雲聯惠”。比如,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經調查後認定“雲聯惠”加盟店並不涉及實質性傳銷活動。

當前,一些消費返利類網站魚龍混雜、真假難辨,作為消費者,一定要擺正消費心態,當平臺承諾的返利遠高於合理水平時,就應提高警惕謹防陷阱。尤其是一些打著“消費等於存錢、消費能賺錢、消費就是投資、消費等於免費”等高額返現口號的平臺,消費者一定要謹慎對待,提高防範意識,不要被“快速致富”的幌子所誘惑,要自覺抵制各種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

儘管與傳統經營模式相比,消費返利類經營模式依託互聯網具有一定的誘惑性與隱秘性,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情況,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全盤否定“消費返利”。根據2018年4月六部委發佈的提示,儘管監管層指出“消費返利”模式“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但是並未一概認定所有的“消費返利”模式均屬違法。所以,面對新型網絡營銷模式帶來的挑戰,在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應該允許那些並不違法的創新型經營模式逐步完善,促進其健康發展。

此外,監管部門還應不斷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者系北京市新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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