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遇上”最快出警

酒駕可不是件小事,當前酒駕整治力度,已是高壓態勢——“零容忍”,但仍有人不斷觸碰酒駕這條“高壓線”,

據統計,2019年全年,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危險駕駛案件644件646人。喝酒後開車都能幹出什麼超乎想象的事兒,“撞警車”式“自投羅網”肯定會上榜……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案例就上演了酒後駕車最快出警……

案件詳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楊某酒後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路由北向南行駛到此交叉口的一輛警車發生碰撞,致使車上一名乘坐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出警後發現楊某案發時血醇濃度為131.21mg/100ml。被告人楊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楊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楊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故犯,觸及法律紅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檢察官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莫釀成重大交通事故,才追悔莫及。喝酒上路是對道路安全法規的漠視,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隱患。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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