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兴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如下:
一、对全县辖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予以抓拍并进行处罚。
二、在城区部分路段及路口新增电子抓拍设备5处,对违反禁停标志、闯红灯、压线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河北省兴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附:交通违法抓拍点位表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兴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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