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破產程序中的企業也可繼續使用發票

破產程序中的企業也可以繼續使用發票了,不僅如此,本市還明確了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程序,助力重整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後續發展。記者4月22日從市稅務局獲悉,該局就此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破產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發揮破產製度在規範市場主體退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這次市稅務局對破產管理人反映強烈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進行了逐一明確。

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本市簡化了解除非正常手續,優化了發票領用環節,明確了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程序,全力助推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後續的發展。

眼下,本市已經簡化了破產企業解除非正常的手續。債務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管理人持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即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手續。

對於管理人未接管債務人帳簿資料、不掌握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的實際情況,未發現債務人有應稅行為的,即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也將依法辦理非正常戶的解除手續。

這次本市優化納稅信用修復的新規定也同步出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重整企業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

重整企業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裁定書原件的,可只提供複印件。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受理後,將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重整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不僅如此,稅務機關還會充分運用與銀行間的納稅信用應用機制,將評價結果經重整企業授權後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換言之,當企業修復信用後,將可更便捷的獲得貸款,進而得到重新發展的機會。

與此同時,本市還優化了破產企業的發票領用規定。對於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債務人的原有發票,債務人沒有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企業的名義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方便了其開展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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