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已於2020年3月20日廢止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已於2020年3月20日廢止


2020年3月20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關於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決定將《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廢止。

原因在於,新的《土地管理法》已於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徵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徵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徵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

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經實施,但是配套的實施條例仍未出臺,有關征收程序如何操作仍需要具體規定,相信有關部門會加快進程,完善相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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