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财税新政整理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四项公告,公布12条新政策,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主要政策概括如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疫情下的财税新政整理


《疫情防控下的企业财税手册》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2

我国再推一批财税金融政策支持防疫保供


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时实施。

会议明确了四项财税政策: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03

财政部:防疫工作者按标准取得的临时补助等免征个税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4

出台免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关税等十条支持措施


一、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三、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中央财政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

四、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

五、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六、明确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八、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九、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05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税法提示


一、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法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及扣除比例:一般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进行税前扣除,特殊情形也可以进行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及之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零。

上述规定是一般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了通过某些公益性团体的公益性捐赠和一些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本文列举一些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红十字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

2.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对捐赠方式的要求: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对票据的要求: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1.公益性捐赠提供的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货物的公益性捐赠

(1)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中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尚未出台。

二、涉税风险提示

1.非公益性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因对捐赠涉税法律法规把握不足进行非公益性捐赠,存在被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企业直接捐款捐物给医院或者患者能否税前扣除?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捐款捐物给医院或者患者不能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款捐物给医院或者患者不属通过以上途径进行的捐赠,不能取得扣除的票据,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红十字会2020年1月30日年发布的社会公告(第六号)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3.如何判断受赠主体是否为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关注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发布的最近一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4.取得何种类型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税前抵扣?

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必须及时向受赠团体或受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索取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5.如何理解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6.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当注意什么?

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7.如何规避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法风险?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注意哪些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哪些是按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在税前扣除的,依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以避免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8.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资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比如此次疫情中,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捐赠金额按照口罩、防护服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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