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购买 男子领刑又获罚

常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临湘男子曹某就因贪图小便宜购买了无任何手续的车辆,尝到了这句话的滋味。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欲购买一辆小汽车自用。2019年2月28日中午,通过他人介绍,曹某在明知车辆无任何手续,可能是盗、抢车辆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000元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2019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曹某驾驶该车驶至杭瑞高速临湘市大界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9500元。

法院认为,曹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为自己使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罚。综合本案情节、曹某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曹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曹某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