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脚踏两只船,盗窃其中一名女友钱财后,拿给另外一名女友去医院打胎,最终在阴沟里翻了船。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被告蓝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8月份,被告蓝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黄某泉,并以“韦某”作为假身份与黄某泉进行交往,交往后得知黄某泉在高铁施工工地工作,遂谎称自己也在高铁工作以便能够更进一步与黄某泉交往,两人交往后在都安安阳镇租房同居。蓝某在与黄某泉交往的同时还和另一位叫“黄某春”的女子交往。蓝某因为欠了黄某春10000元,黄某春也曾多次催促蓝某还钱,但蓝某都说自己没钱还。
2018年3月,黄某春发现自己怀孕后向蓝某声称自己身患重病,需要钱把孩子打掉,让蓝某拿钱给自己去医院。蓝某走投无路之下心生歹念,他恰好发现黄某泉挂包内有10000多元现金,于是,蓝某想把这些钱据为己有。于是,在2018年3月23日晚,蓝某趁黄某泉不注意的时候先后盗走其挂包内的3000元;3月24号晚又趁黄某泉不注意盗走其挂包内的2000元;3月27号晚再次趁黄某泉不注意时盗走其挂包内的3000元。被告蓝某先后三次共盗窃黄某泉人民币8000元。蓝某盗走钱后,共拿给黄某春3000元,作为去医院打胎以及术后的营养费,其余的钱蓝某均一人花光。
2018年4月3日,蓝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蓝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4月23日,被告蓝某家属代为偿还黄某泉人民币10000元,其家属称其中2000元作为对被害人黄某泉的补偿。
都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蓝某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黄某泉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还偿还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视为被告人蓝某真诚悔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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