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都不能隨便拆除

實踐中,部分徵收方熱衷於將被拆遷人的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他們總是會挑錯、找問題以證明其是違建,這樣他們就能理所應當的壓低補償或不給補償,以及不由分說地作強拆處理。很多被拆遷人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儲備,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很容易就慌了神,想要維權卻無從下手,以至於利益受損。

須知,法律是嚴格規定了違章建築的認定與處理程序的,如果涉及到拆遷問題則是更為嚴謹。總之違建拆除有法可依,法律嚴格規定了其認定、處理等的方式與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被拆遷人的程序權。將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都不能隨便拆除。

1、無證房就是違法建築?

從實踐來看,部分徵收方會將無證房一刀切認定為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作出違建與否的認定前需經過嚴謹的調查。事實上,不是所有的無證房都是違建,因為歷史遺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證件缺少或手續不齊全,其責任不應當簡單歸屬於建房者,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酌情考慮房屋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未能辦理產權證等具體因素酌情考慮,進行合理補償。如果徵收方對這樣的房屋一刀切的認定為違建,壓低補償或不予補償,被徵收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將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都不能隨便拆除

2、誰有權認定、拆除違建?

對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下發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後,首先要明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如果違反《城鄉規劃法》,對於城市區域內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街道辦、村委會常常會作為違建認定與處理的主體出現,這是不對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將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都不能隨便拆除

3、違建必須拆除?

違建不一定要拆除,還有其他的處罰方式。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這其實也就是在說,拆除或者強行拆遷只是違建處罰的措施之一,並不是所有的違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為需遵循“最小損害原則”,也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4、只要認定為違建,就可以隨意說拆就拆?

拆除違法建築需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並非說拆就拆。

即使房屋確屬違建,也並不代表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意拆除。《行政強制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行政機關在拆除時就必須依據該規定,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則。

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為加快拆違進度,未依據法律規定,不經催告程序、不給當事人留出複議與訴訟期限即實施拆除,這種情形下構成程序違法。

將房子認定為是違建,無論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合法都不能隨便拆除

5、違法強拆違建造成合法財產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違法強拆違建造成合法財產受損,亦需賠償。別徵收方說不給補償,就聽之任之,不懂得爭取。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

雖然當事人的房屋確實屬於違建,不屬於其合法財產,但是可利用的建築材料、屋內的其他動產卻屬於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置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盡到注意義務並對違法建築內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並妥善處理。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房屋,致使當事人可利用的建築材料、違法建築內的合法動產等造成損毀,侵犯其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