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製造的」這幾種強拆,小心提防!

在新翰徵地拆遷律師團接觸的拆遷案件中,有許多當事人面臨被強拆的情形。這其中既有因為當事人的疏忽,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造成的合法的司法強拆,也有地方政府假借認定違法建築等名義通過行政權力達到強拆的目的以節約拆遷成本,還有借法院之手通過先予執行等手段達到強拆的目的。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幾個實踐當中最為常見的披著“合法”的強拆手段。

1、認定違章建築的方式。這是最為常見的強拆方式。具體就是通過將當事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方式來達到強拆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上述法條可以說是被各級地方政府廣泛應用,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政府強拆手段。

但是,仔細研究就會發現,拆遷中的所謂拆除違建僅僅是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行為。

首先,違建的認定以及責令限期拆除的作出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但是如果最終決定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那麼需要縣級人民政府最終作出決定,因此規劃部門並沒有強拆的權利。如果政府僅僅依靠規劃部門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就進行強拆顯然違法。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依據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涉及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建問題可以有鄉、鎮政府直接作出違建認定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然後實行強拆。

其次,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的是城鄉規劃法或其之前頒佈的城市規劃法。但是實踐中,當事人的房屋往往已經建設並使用多年,其年限遠遠早於城鄉規劃法乃至城市規劃法的頒佈,而且在廣大的農村由於歷史原因及相關制度不完善,大部分的房屋建設都沒有取得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建築的拆除是為了嚴格履行規劃要求,合理規劃。而地方政府這種為了達到強拆目的而認定違法建築的做法不論是從事實角度還是法律角度均站不住腳。而且,當事人房屋在建設時政府部門並不制止,在面臨拆遷時卻突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這顯然與行政法的信賴保護原則相違背,也更加凸顯了政府在認定違建背後的真正目的。

當然,面對此種情形救濟的手段還是有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此條款專門針對違建的強拆問題作出了限定,依照違建進行強拆會因為複議或者訴訟而中止。因此,當面對政府以違建為由企圖強拆房屋時,當事人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2、強制責令交出土地的方式。這也是地方政府經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於前述條款僅從被徵地拆遷人的角度作出規定,確定了“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且“拒不交出土地的”這一前提條件,構成“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一個要件;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前提條件則未置明文。

針對地方政府濫用該項權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專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可以說上述規定從徵地程序的各個環節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做出進行了限制,對防止地方政府權力的濫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需要重點指出的是,針對前述條文第三款所涉及的補償問題在進行合理性合法性審查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徵補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目的”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三方面進行審查,堅決杜絕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現象。

3、施壓法院作出先於執行的方式。除了通過行政手段達到強拆的目的,實際案例中還出現了地方政府給法院施壓,通過申請訴訟中的強制執行來達到強拆的目的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訴訟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的。但是實踐中,地方政府往往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以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為由來申請執行。很明顯,當事人房屋的拆除與否與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沒有絲毫關係,這完全是曲解法律本意。這又是一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拆遷行為。

為了杜絕此類現象,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因此,在拆遷案件中,申請先予執行是被絕對禁止的,或者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又由於以地方政府為被告往往需要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其上一級法院為省高院,因此對涉及拆遷案件的先於執行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

當前的中國因拆遷所引發的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很多,這造成了社會極大的不和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野蠻拆遷所造成。面對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和黨中央對拆遷問題的重視,現在各地政府往往不敢明目張膽的強拆,往往會假借一些合法手段來行其非法目的。因此更需要提高維權意識和法律水平,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前述情形僅僅是常見的三種,還有很多合法外衣下的非法行為有待去揭穿。

拆遷人“製造的”這幾種強拆,小心提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