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赡养老人起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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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或长辈孝顺的一种行为,赡养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经济帮助上,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那么如果有一些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怎么办?实践中,该类纠纷通常以调解为主,既有利于亲情的维系,也有利于义务的履行。

赡养老人起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01 案情简介

近日,宜州区司法局北山司法所接到北山镇包村干部反映,波串村龙柱屯的夏某把自己赡养的家婆赶出家门,老人现在无家可归,请求司法所尽快处理此纠纷。

北山司法所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走访调查。经了解,被老人兰某现年88岁,老伴已过世,育有三男二女,最先老人是同三儿子居住,但因三儿子常年在外务工,不能很好的照顾母亲,所以母亲交由二儿子赡养。去年年初,大儿媳妇夏某春主动提出要赡养老人,并提出二儿子廖某每月提供30斤大米给老人,且要求由自己保管料理老母亲后事费用壹万元,当时二儿子在老人两个女儿的见证下已经把壹万元钱交由夏某春保管,收到钱后老人就跟随大儿子和大儿媳居住至今。现大儿媳以自己没有得到老母亲土地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案情了解后,司法所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会上,大儿媳指出自己赡养母亲但并没有得到母亲名下的土地,母亲的土地一直由二儿子使用,如果要求她继续赡养母亲就必须把母亲的土地划归自己使用,如果不划土地,自己就没有能力赡养母亲,母亲应该继续由二儿子赡养。二儿子廖某则称,大儿媳夏某是自己提出要赡养老人,每月三十斤大米和母亲的后事费自己都按当初约定给付夏某了,如果现在大哥大嫂不愿意赡养母亲,则必须退还保管的母亲后事费用壹万元,自己可以给母亲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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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02 处理结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完双方意见后提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该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可因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既然子女已经协商好赡养老人由谁负责,就必须严格遵守承诺。此案中夏某当初主动提出自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那么就必须负起责任来,如果不愿意赡养则退还后事料理款,母亲交由二儿子廖某赡养。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赡养:夏某退还二儿子廖某壹万元钱并把老人兰某身份证、银行卡交由廖某保管,老人其他子女今后根据自己能力逢年过节适当给付母亲零用钱。至此,一起因赡养老人纠纷终于平息,老人如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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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子廖某收到夏某退回的老人后事料理款壹万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家庭纠纷中典型的赡养纠纷,针对赡养人经常持有的几类异议点,需要依法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才能有的放矢。在本案中,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几个子女应当同等的履行赡养义务,但现实中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哪个子女继承老人财产较多就承担较多的赡养责任。如果一味地强调同等承担赡养义务,与农村的实际不符,容易让调解工作陷入全局,所以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按照老人和儿子的意愿,每年的生活物资、老人百年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二儿子承担,其他子女每年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付母亲零用钱。这样做既体现了每个子女对父母所尽到的赡养义务,也兼顾了农村风俗,最终达成的赡养协议也得到老人一家的真心认可。

04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习惯能起到与法律互补的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定纷止争,而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了解并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更有利于理解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问题。

审核: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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