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涉及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解讀!涉及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細內容可以點擊→《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現就《實施細則》有關事宜作如下說明:

一、《實施細則》制定的背景

金屬冶煉過程中存在高溫熔融金屬(含熔渣)爆炸、噴濺、洩漏等安全風險,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2014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實施,將金屬冶煉行業納入高危行業,明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要求。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進行了修訂,規定了涵蓋金屬冶煉行業在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內容和要求。接著,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金屬冶煉項目(2015版)》,對《安全生產法》中有關金屬冶煉單位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又先後制定出臺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編寫提綱》,進一步規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工作,為開展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政策保障。

二、《實施細則》制定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已成為全國製造業大省,不斷加大對鋼鐵、汽車等大型重工業項目的建設,重工業保持較快增長,大力推進製造業升級改造,實現“製造大省”向“製造強省”轉變。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我省急需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2018年12月30日,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27號)要求,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節進行改革,技術性審查事項由企業自主或委託中介服務機構依據規範設計論證,自主把關,審批部門只進行程序性審查,即時辦理,不承擔實質性審查責任。目前我省尚未出臺金屬冶煉行業安全管理規範性文件,特別是尚未明確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權限,很有必要制定《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依法開展行政許可,進一步規範全省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相關工作程序,細化相關要求,督促金屬冶金企業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管控金屬冶煉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範和遏制金屬冶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內容共有七章,二十八條,具體包括:總則、建設項目安全風險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和試運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適用範圍。明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批權限。《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了省、市、縣三級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批權限。《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確定並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管轄權限。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更好地發揮市、縣兩級政府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監管作用,落實屬地監管職責,我省將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活動、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下放至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三)建設項目安全風險分析。大力推動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督促建設項目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期對金屬冶煉生產工藝及相關設施等重要部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相互影響程度等進行全面分析,全面瞭解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危險源,提前做好風險預防措施,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四)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求。一是明確了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要求和提交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二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27號)要求,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營商環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企業自主把關,自主審核,對承諾事項承擔主體責任;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具體行政許可行為僅僅作出程序性審查規定,要求即時辦理,不承擔審查責任,突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四是規定了不予批准和未經同意不得開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特殊情形。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試運行規定。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試運行(使用)前應當進行檢驗、檢測,對試運行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和時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在建設項目在試運行或者安全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開展驗收評價,參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指引(試行)》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相關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明確可以撤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具體情形,強化事中事後安全監管,加強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按比例開展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附件相關說明。配套制定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指引和監督核查要點,提供了審查申請書、審查書、審查意見書、驗收表等相關表格參考樣式,提高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