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鼓勵幹部勇擔當需建立常態化“退回”制度

今年以來,陝西石泉縣探索建立幹部“退回”制度,精準監督管理幹部,有效整治幹部隊伍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目前,共收到41個單位54個退回建議,確定37個單位的47名幹部為“退回”人選,已分配至44個貧困村進行實踐鍛鍊。(8月29日《中國組織人事報》)

十八大以來,在反腐高壓態勢之下,各地貪官紛紛落馬,但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問題卻仍然突出,他們的行為損害了黨和國家及各級政府形象,損害了群眾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黨組織轉變觀念,創新方式,探索建立幹部“退回”制度,精準監督管理幹部,有效整治幹部隊伍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這對廣大黨員幹部來說是一個警示。

“退回”不等於給幹部卸擔子,更不是放任自流。組織部門應當切實發揮其教育管理幹部的主體責任,既要對每一名被“退回”幹部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也要幫助其逐一分析被“退回”原因,讓其警醒、促其整改。退回期間,應加強對“退回”幹部進行全方位的再教育、再鍛鍊、再考核;對知錯能改、考核合格的幹部還是可以容錯糾錯、大膽啟用,對心存僥倖仍不悔改的幹部要嚴厲問責。同時,要讓幹部退回機制常態化,作其成為督促幹部隊伍的一把“利刃”,倒逼黨員幹部積極作為。

建立幹部“退回”制度,無疑是一個十分務實的舉措,對於引導幹部積極作為具有重要作用。常言道“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因此,對於“問題幹部”,應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退回”不是目的,“鍛造”才是初衷。

筆者認為,幹部退回制度常態化,才能真正鼓勵幹部擔當作為,真正實現幹部“能上能下”。因而,著眼長遠,“回爐鍛造”要既看頂層設計,又看“實際療效”,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缺啥補啥,哪裡有病治哪裡,從而讓問題幹部真正重振旗鼓、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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