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解读!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细内容可以点击→《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

金属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将金属冶炼行业纳入高危行业,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要求。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涵盖金属冶炼行业在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接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冶炼项目(2015版)》,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金属冶炼单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又先后制定出台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进一步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工作,为开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政策保障。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已成为全国制造业大省,不断加大对钢铁、汽车等大型重工业项目的建设,重工业保持较快增长,大力推进制造业升级改造,实现“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我省急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2018年12月30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要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进行改革,技术性审查事项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审批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即时办理,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目前我省尚未出台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尚未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权限,很有必要制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全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工作程序,细化相关要求,督促金属冶金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管控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遏制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共有七章,二十八条,具体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权限。《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监管作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我省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大力推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督促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期对金属冶炼生产工艺及相关设施等重要部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相互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分析,全面了解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提前做好风险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一是明确了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和提交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二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要求,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企业自主把关,自主审核,对承诺事项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仅仅作出程序性审查规定,要求即时办理,不承担审查责任,突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规定了不予批准和未经同意不得开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特殊情形。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试运行(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检测,对试运行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在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或者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验收评价,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明确可以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具体情形,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附件相关说明。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指引和监督核查要点,提供了审查申请书、审查书、审查意见书、验收表等相关表格参考样式,提高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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