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民低“官”一等?能告贏嗎?

前言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教條地理解為雙方當事人擁有完全相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必須秉公執法,嚴格依法辦事,對於訴訟當事人平等對待,不會因人而異,因“官"而異。無論訴訟當事人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在適用法律上都會平等地、正確地對待,絕不會官官相護,偏袒一方,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保證社會長治久安。


民告官,民低“官”一等?能告贏嗎?


案情簡介

風景秀美的丹頂鶴、麋鹿的故鄉-鹽城。

2018年,我們在江蘇鹽城承接了一起復合塑料加工企業拆遷的案子,該企業是在2005成立,並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辦理納稅登記證等等,李女士投入十幾年心血,然而就在2018年9月份,收到政府下發的一張徵收通知,把該企業劃定拆遷範圍,這無疑對企業來講是雪上加霜,而後,李女士就開始與政府開始了一場利益之爭大戰,沒過幾天政府對企業下發限期拆除決定,該企業因違反《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要求限7日內拆除,若不拆除將採取強制措施。

至於補償問題,拆了再談。

這令李女士無法接受,多次找政府相關領導也沒有結果,信訪拒絕答覆。在2018年10月底,企業遭遇強拆,所有設備砸壞,李女士信訪維權無果,在訴訟時效內通過熟人介紹,找到了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北上當面溝通案件情況之後,當場達成委託協議,我所接受委託後,立即開展工作,團隊開會策劃維權方案,確定了先談後訴的方案,歷經11個月時間,未經提起任何訴訟,最後為李女士企業從0補償談到560萬,案件取得成功。


法律分析

就本案而言,企業建造於2005年,雖然沒有取得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但是也要考慮企業存在的歷史因素,不能一刀切認定違法建築,政府以企業違反2008年《城鄉規劃法》相關法律規定,認為屬違法建築,本身就是有爭議的,對違章建築認定方面 ,是目前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難點,也是社會矛盾的焦點之一。


結語

就本案來講,因企業建造時間較早,地方性法律法規以及立法上並沒有找到相應的法律規定,故,此案件不適用新法規定,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保護公民人身、財產不受侵犯,強拆造成的財物損失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造成的財物損失要給予賠償。

另,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法律規定,“先補償後搬遷”。企業造成的停業損失要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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