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式合同空白处篡改信息,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现象较多存在,但是否一律构成虚假诉讼罪,还应该区分来看。

对此,在2018年9月27日,两高曾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进行了罪与非罪的区分。

在格式合同空白处篡改信息,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该解释将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限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行为类型,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则不被认为是犯罪。

对此,我与同事之间也有所探讨。同事向我提问道;“在格式合同空白处不按对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填写虚构对方债务的,怎么处理?”

起初我的解答是:格式合同肯定对民事关系予以确定了,合同相对方阅读了格式合同,还愿意签字,说明对于该民事关系的订立表示确认了,您所讲的是空空白处填写合同的标的额作假?若如此,依照这个司法解释,可能属于不可分之诉,宜整体把握有罪与无罪,自然应该属于“部分篡改”型,应该无罪。民事上应可以因欺诈订立合同而主张撤销。

后经同行提醒交流得出如下结论:应属诈骗,一句不按当事人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填写虚构对方债务的应属诈骗,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务应属诈骗罪论处。现在大多数虚假诉讼中(民事诉讼)有个共同点:都是做足了所谓“完美的证据”让法官在庭审中看起来“证据十足”“天衣无缝”,“原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使用非法手段去侵占被告财产,比如套路贷阴阳合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发现套路贷可以裁定程序错误驳回起诉方,然后收集证据提交公安。

以上是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一个小思考,予以随手记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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