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意想不到的後果!

幾乎從人類社會進入私有制開始,盜竊就伴隨著人類社會,盜竊罪也就成了最古老的侵犯財犯罪。關於盜竊行為的評價也成了日益變得複雜和多樣。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的出臺,盜竊窨井蓋可按故意殺人定罪,隨意選取了盜竊行為的特殊情況警示大家。盜竊,不要不以為然。

盜竊,意想不到的後果!

小偷小摸亦入刑,盜竊數額不是刑事立案的唯一標準。

有些人認為,盜竊不是以盜竊金額的多少來定罪的嗎,偷的東西不值幾個錢,頂多被拘留,不會被判刑的。有這種想法的人是不懂法的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盜竊財物數額並不是刑事立案的唯一標準。多次盜竊的,雖然每次盜竊的數額也就幾十塊錢的價值,有多次盜竊行為時,同樣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盜竊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的多次盜竊,應為二年以內盜竊次數三次以上的,即便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累計數額達不到數額較大立案標準的,仍以盜竊罪立案。對於次數的認定,考慮犯意的次數和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如果在一次犯罪中,對同一範圍內的的多人進行了盜竊,一般認定為一次犯罪。比如某人夜裡潛入一個商場內同一時間對多個商戶進行盜竊,在總價值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也只能認定為一次盜竊行為。該人的行為只能受治安處罰。

若該人先後三次以上潛入商場,對同一家商戶進行了盜竊,雖然每次盜竊的只是一瓶飲料,但是該人的盜竊次數就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所以,不要認為多次小偷小摸只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達到次數了一樣構成盜竊罪。曾就有人多次到超市偷點麵包之類的小商品,超市發現後一直沒報警,當這個人偷盜次數多的時候,超市將其抓獲,該人最終被判盜竊罪。

偷盜之心不可有,勿以惡小而為之。

盜竊,意想不到的後果!

盜竊轉化為搶劫

有的偷盜人,在打算盜竊某一物品時想,我就偷這麼一點東西,也不值錢,如果被發現了也不會有什麼大事。那麼你又想錯了。

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263條是什麼罪,那可是搶劫罪,搶劫罪的最低刑可是三年以上的。從盜竊轉化為搶劫,行為定性肯定就嚴重多了,如果是入戶盜竊、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那可是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我要說的是,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很大的,一旦盜竊被發現,多數行為都有抗拒抓捕的跡象,很有可能就會轉化為搶劫。

偷盜的念頭千萬不要有,特定環境下小心你也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

盜竊,意想不到的後果!

盜竊窨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近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多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為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升辦案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製定了該意見,意見中明確了特定區域內盜竊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的制定,原本認定盜竊罪也因盜竊特定盜竊物品和特殊情況,而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該意見的制定,體現了刑罰措施的與時俱進,體現刑法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特質,體現了刑法的罪責行相適應原則。

盜竊罪名是一個較複雜的罪名,因為盜竊對象的不同,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罪名,比方盜伐林木、破壞交通設施、私藏槍支彈藥、破壞生產經營、破壞珍貴文物、破壞電力設備等等,當盜竊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時,可能就構成了該較重的罪名,或者選擇一個重的罪名來處罰。

勸告大家,收好自己的雙手,謹記: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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