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明確:2月1日起,嚴懲虛構支付結算,公轉私、套取現金,支票套現!財務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 01 —
“兩高”緊急通知!
“公轉私”危險了!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瞭解釋。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四、“公轉私”介紹,可以看先前文章:國務院宣佈!取消開戶許可證,嚴查“公轉私”!
五、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02 —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
是如何規定的?
前面提到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與我們財務人息息相關。有財務要問了,什麼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
一、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二、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四、《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五、從近年查處的涉地下錢莊犯罪案件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主要是包括:
通過設立空殼公司,採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移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
— 03 —
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違者=罰款+判刑!
很多財務人心裡可能在想,非法經營罪又是什麼呢?會受到什麼懲罰呢?下面就給大家簡單說一下!
一、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如何處罰?
對於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有自然人和單位之分:
1、自然人犯本罪的: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恃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
(1)對單位判處罰金!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 04 —
財務人注意了!
一定要明白這7件事!
一句掙著賣白菜的錢,卻操著賣白粉的心,說出了多少財務人員的心聲!除了上面說的之外,作為財務人,還要明白以下7件事,珍愛自己的羽翼,讓自己遠離職業危險!
一、提醒各位財務人,一定重視自己的信用!
稅務系統裡法人、財務、股東的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銀行、勞動等部門聯網,如果被列入“黑名單”,社保、醫保、出入境、貸款等很多方面都會受到影響。
提醒各位會計人,一定要重視個人信用!會計人員信用狀況已變為“會計人身份證”,一旦出現信用汙點,你會發現以後換工作或者個人的生活都舉步維艱。
二、杜絕假賬,遠離嚴重失信人員“黑名單”!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會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員“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拒絕去假賬、偷稅逃稅企業,儘量去正規企業!
俗話說,常在河邊走,沒有不溼鞋!金稅三期上線以來,企業做假賬,偷稅逃稅已經無處遁形,一旦被大數據系統篩查出來,稅務局會查近三年的所有稅種,決不姑息!
對於財務人來說,為了那點微薄的工資賭上職業前途實在是划不來。
四、個人的證件不要隨意外借!
有朋友想借“會計證”“身份證”用一下,到底要不要借?能不借就儘量不借!不是說沒有人情味,可是如果一旦被牽連,後果十分嚴重!
現在已經是稅收實名制,會計人的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信息都會被記錄在案。企業合法經營還好,一旦有違法行為上了“黑名單”,連哭都來不及了!
五、會計證書不要隨便掛靠,以免因小失大!
有的會計人覺得工資太低了,想通過證書掛靠額外增加一點收入。在這裡要提醒各位一下:掛靠證書都是有風險的,而是國家不允許的!
如果你的注會證書掛靠了,事務所用你的資質做審計工作,籤的是你的名字,你知道他們做的事合法還是不合法?
如果是違法的事,你能脫得了干係?為了這點小錢真的值得嗎?準備掛靠的會計人要三思啊!
六、兼職會計一定要警惕風險!
兼職會計越來越火爆,但這裡面蘊藏著巨大的風險!
多數兼職會計一天或幾天便做一個月甚至幾個月、一年的賬,導致企業當期的生產經營情況無法準確、及時反映。
企業申報納稅時只能採取預繳或估算當期銷售額和盈利情況,致使應繳稅款難以及時足額申報入庫。兼職會計通常僅依據企業老闆提供的憑證做賬,對企業的經營情況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按企業老闆意圖做假賬,幫企業逃稅!這風險能不大麼?
七、會計離職後,要及時辦理財務人員信息變更!
財務人要注意,在與前公司進行離職交接時,一定要確認自己是否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如果是,務必去稅務局進行財務負責人變更,否則將影響到下一家單位的納稅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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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規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八條 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於犯罪活動的賬戶開立地、資金接收地、資金過渡賬戶開立地、資金賬戶操作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等。
第十一條 涉及外匯的犯罪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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