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普法第4期】加收逾期繳納水費5‰違約金,被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2015年12月28日,H省工商局接到12315消費者申訴轉辦單,反映A水務公司設置不合理條件,對逾期未繳納水費的用戶收取高額比例的違約金,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2016年1月6日,H工商局依法對A水務公司客服中心進行核查,認為該公司確實存在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單方面制定標準,對拖欠水費的用水戶收取高額違約金的事實。2016年2月29日,H工商局決定立案調查。2016年8月2日,H工商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A水務公司向用戶收取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違約金收入進行專項審計,並要求以同期1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的1.5倍為計算依據。經專項審計,A水務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實際違約金收入為2242805.52元,資金佔用費為101959.58元,附加稅金8074.02元,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為11716.45元,扣除資金佔用費和附加稅金再加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滯納金收入2144488.37元。此後,經行政處罰聽證等程序,2017年12月4日,H工商局依據《H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一)沒收違法所得2144488.37元;(二)處以違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處罰;以上兩項罰沒款合計4288976.74元。

A水務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另查明,該公司在為用戶提供用水服務時,採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三種方式,對逾期未繳納水費的用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繳納水費5‰的違約金。經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A水務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H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省高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H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中,A水務公司在經營中確存在按過高標準收取違約金的違法事實。在2004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關於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刪除原《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情況下,關於逾期日5‰滯納金的規定不應再適用。威立雅公司在沒有與用戶協商約定的情況下,採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方式,對逾期未繳納水費的用戶,單方面規定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繳納水費5‰的違約金,過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逾期貸款利率的法定標準,加重用戶的責任,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行為證據確鑿。H省工商局對此有權依法處罰。

參考案例:(2018)瓊行終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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