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交警大隊應用緝查布控系統查獲一起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案件

為進一步提升路面精準打控能力,拜泉交警隊加速推進緝查布控雲平臺深度應用,實現了交通違法整治效能最大化。2020年4月13日8點15分左右,G202國道卡口緝查布控系統預警顯示,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車牌號為黑EMC706號的白色豐田牌小型轎車涉嫌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拜泉交警大隊迅速下達指令在202國道執勤公路二中隊警力進行攔截。公路二中隊中隊長李輝立即帶領民警進行攔截,在202國道413公里處依法對該車進行成功攔載,中隊長李輝要求該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查詢發現行駛證與機動車號牌不相符,鑑於此情況公路二中隊中隊長李輝口頭傳喚該駕駛人魏某到拜泉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通過公安綜合應用平臺查詢,魏某持C1駕駛證,所使用的黑EMC706登記車輛為捷達牌轎車,此車原車輛號牌為黑MGC705號,在大量事實面前,該車駕駛人魏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對魏某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駕駛證證一次性記12分,收繳牌照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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