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房租要兼顧承租人和出租人利益

梁發芾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4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幫助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租壓力的措施。為減輕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負擔,會議確定,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租金。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業單位要帶頭。出租人減免租金的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並引導國有銀行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視需要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非國有房屋減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項政策優惠。

中央政策出臺之前,社會上有較大的減免租金的呼聲和要求,各地紛紛出臺不同措施,對租金予以階段性減免。此次中央的政策,更具權威性,減免時間更長,獲減免的範圍更大,且對於減免租金的出租人也明確給予財稅信貸方面的支持,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

從此前已經出臺的地方政策來看,各地政策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主體,主要是個體戶、小微企業或幼兒園,餐飲、便利店、美容美髮、家政等,這些企業或門店在此次疫情中受到最嚴重的影響和衝擊,如果沒有來自國家的幫扶,很可能無法度過此次危機。當然,這些經營主體要享受到優惠政策,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如北京市的規定是,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範圍內且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房租減免政策實施時限延長兩個月。相比起來,此次中央政策力度更強,範圍更廣,限制更少,受益面更大。

政策明確要求減免房租的房屋,是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這個也好理解,因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國家出資興辦的企業或實體,承擔社會責任,在國家遭遇危機的時刻,犧牲一定的經濟收入指標,為國分憂,義不容辭。國家目前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經營業績都有預算目標,在國家處於危機之時,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在經濟指標上作出犧牲的時候,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經營者的主管部門理所當然可以調整預算目標,降低國有企業經營指標。雖然如此,國有企業也是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於效益較差的小型國企來說,其承擔社會責任固然責無旁貸,但如果無視經營指標,則同樣面臨不能承受的負擔。所以,對減免房租的國企來說,通過財稅信貸予以補償損失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因為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要求他們無條件地免除房租。

在此次減免房租的行動中,如果說國企實行政府政策,體現了國企擔當的話,一些民營企業也通過自覺減免租金而主動為國“分憂”。突出的如萬達商業,它曾對外宣佈,將免去全國各地所有萬達廣場的商戶33天的租金及物業費,據估計,這次免租額度達到數十億元之多。在各類減免租金的房東中,其實還有一些人,就是普通個人出租者。在國家遭遇危機,租客遭遇困難的時候,一些個人出租者也慷慨地減免了部分租金,既方便了房客,也為國家分憂解難。這些自我犧牲的高風亮節,都值得點贊。

對於非國有企業或個人出租者來說,為國分憂,減免租金,精神可嘉,但也不能搞道德綁架,形成普遍輿論的漩渦,迫使出租人免租,如此則可能損害房屋租賃這一民生行業的良性發展,最終造成租客、業主、行業等多方共損的局面。對於民營企業來說,像萬達這樣財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畢竟是少數,很多民營企業很難像萬達那樣作出如此豪舉。對於很多小微民企或個體出租戶來說,同樣也是指望這份租金度日,硬性要求減免租金未免強人所難。所以,對於民企出租人或個體出租者來說,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倡導和鼓勵他們減免租金,但也尊重他們的選擇;而一旦他們作出減免措施,則應該和國企一樣得到財稅和信貸等方面的支持,分攤他們的損失。

此次中央的政策,比起各地政府出臺的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更加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政策要求作為出租人的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帶頭減免租金,但對於這些出租人也給予財稅和信貸的支持。他們可以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並引導國有銀行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視需要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這種政策下,承租人的房租得到一定的減免,困難得到一定的紓解;出租人雖然減少了房租收入,但也減輕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負擔,還可能得到優惠利率的貸款,損失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顯然,公共財政最後為減免租金分攤了不少成本,但是這樣的付出是應該的。一方面,國家有義務救助這種不可抗力打擊下艱難求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從業者,使他們免於滅頂之災,讓他們休養生息;另一方面,他們在重大的打擊下堅持下來了,才有可能通過更多的稅收回報國家此次的付出,更何況,每一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提供若干就業崗位,他們存活下來了,更多的人才能就業,才能有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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