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城评论:不能评论、投诉,否则承担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开发商掩耳盗铃式作妖有用吗?


名城评论:不能评论、投诉,否则承担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开发商掩耳盗铃式作妖有用吗?

见过开发商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欺负消费者的,没见过用掩耳盗铃式作妖掩盖自己心虚的。

《南国早报》4月23日报道说,2017年12月,网友小梁购买了广西南宁青溪府楼盘的一套房子,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都由开发商提供。后来该楼盘因为装修质量问题多次延长交房,引起许多业主不满。近日,有业主晒出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一个条款的截图,小梁才注意到开发商埋了一个“雷”。

在小梁提供的截图中,那个奇葩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双方对该商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否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奇葩条款的表述有点绕口,用老百姓的大实话说就是:我的房子如果有质量问题,不许你们业主私下里评论、交流,不许你们向媒体反映、投诉。否则,你们的任何“声音”我都会以“影响我做生意”论处,公开道歉之外,我还要罚款——房价的20%归我。

只能说我“好”,不能说我“不好”!这样的霸气从何而来?

除非住建局或法院判定有问题,业主才能开口,按照“统一口径”发表意见,这样的“禁声令”跟谁学的?业主不发声、不投诉,住建局怎么“有诉必查”,法院何来“判定”?

开发商不让业主说话,业主就不说了?一厢情愿地嘿唬群众,群众就被你嘿唬住了?从报道看,小梁和其他业主并没有在乎踩了开发商的“尾巴”,不是照样把奇葩条款反映给了媒体吗?不过,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确实不是一笔小数目。据笔者搜索,青溪府目前的“参考均价”是10500 元/平方,户型是141-200平方,即使两年前房价没有现在这么高,一套房子100万还是有的,20%就是20万,工薪阶层不吃不喝也得攒两年多。

“这样约定肯定是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小梁说的对。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话语权。作为消费者,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满,更有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提出批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妄想通过奇葩条款威胁业主,开发商心虚吗?应该有这方面的考虑。该楼盘的装修质量不就出问题了吗?

开发商“防患于未然”,聪明吗?自作聪明!“一纸合同”暴露了开发商的法治素养。说开发商“目无法纪”吧,笔者自己都感觉“不可信”,怎么会制订这样的明显与法规相抵触的补充协议呢?解释只能是开发商真的是怕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全媒体时代“坏事”几秒“传千里”。

说来说去根子还在开发商自己,怕“坏事”几秒“传千里”,你不做“坏事”不就完了吗?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南宁青溪府事件怎么处理,目前没有报道。

不过,倒是有“前车之鉴”。去年5月,济南万达城建设公司因与消费者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说“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被消费者投诉,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无查证属实的违法所得”,给予济南万达城公司警告和罚款8000元的处罚。

警告、并罚款8000元,是因为奇葩条款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否则不会这么轻描淡写!

名城徐州评论员:巴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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