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在高村镇滨河社区码头共同举行增殖放流活动。此次增殖放流共2000尾鱼苗,价值2000元,全部由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出资购买。
2019年6月28日晚,舒某某在兰村乡锦江河支流高铁桥下小溪使用背持式电瓶电鱼机进行电击鱼,捕获各类渔获物共计2千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麻阳县锦江河流域均为禁渔区。舒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月23日,县人民检察院将对该案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舒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锦江河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就生态环境修复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把生态修复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考量。经教育,舒某某认识到非法捕鱼的危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进行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的生态保护检察模式,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通过督促嫌疑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在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方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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