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是什麼?如何管質量?關於質量的“一個共識、兩大分歧、三類誤區”

質量是人類永恆的主題,也是經久不衰的話題。但關於質量,存在“一個共識、兩大分歧、三類誤區”:

“一個共識”,即質量很重要;“兩大分歧”,即質量是什麼、如何管質量,往往眾說紛紜,“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三類誤區”,一是簡單追求“政府主導”,二是片面強調“質量是競爭出來的”,三是將“四個最嚴”泛化。究其根源,主要是對質量的認識不一、理念不一。為便於交流、促進工作,需要對質量領域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念再作辨析。

一、質量領域三組概念

(一)關於質量和安全

質量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比如產品、服務、工程、環境等質量,還有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治理等各行各業的質量,乃至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平時我們談論質量,首先應該明確是什麼質量,這是最基本的前提,否則就會概念不清、是非難辨。有時候講到最後,才發現大家表面上說的都是質量,但根本不是一回事。

翻閱質量經典論述,至少有8位世界質量大師(休哈特、克勞斯比、田口玄一、費根堡姆、石川馨、戴明、朱蘭、沃爾特)先後提出有關質量概念的精闢見解,可謂異彩紛呈。朱蘭甚至感嘆,“給質量下一個確切的定義也許是不可能的”。隨著理論和實踐的深化,國際標準化組織在IS09000 :2000標準《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中將質量定義為“一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應該說具有較高的認可度(後來新版本對此作了修訂,但這一版較為經典,相對直白明瞭)。此處的質量主要指產品和服務質量。

質量是一個複雜的綜合體,是一個大概念,包括安全、使用性能等內容。作為“一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其中的要求當然包括安全的要求。沒有安全,就不會有真正的質量,市場活力和秩序就失去基本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可以看出,就產品而言,質量的範疇大於安全,質量安全是產品質量的應有之義。2020年全國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也指出,“《產品質量法》修訂要把握好定位,它既是一部安全法,也是責任法,還是促進法。”

再以《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國質量報》中的“質量”為例,也都是一個大概念,涵蓋質量促進、質量安全和質量基礎,既要求“拉高線”,也涵蓋“守底線”和“打基礎”。

基於此,我們就能更好理解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質量報”等名稱中的“質量”一詞,明白其涵蓋“質量安全”;也就能更好理解市場監管總局將“產品質量監督司”更名為“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主要是體現司局監管職能聚焦於產品質量安全,而不是轉移到產品質量安全。我們也就能更好理解,習近平總書記2020年4月17日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時強調“嚴把防疫物資出口質量關”,其中的“質量”不侷限於檔次、使用性能之類,更包括質量安全,不能把質量和安全簡單並列乃至割裂。

(二)關於宏觀質量和具體質量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高質量發展”“質量變革”,指的是宏觀質量。“高質量發展”,即經濟高質量發展。“質量變革”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質量,是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全方位變革。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指的是產品和服務等具體質量。宏觀質量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區各部門都承擔相應的職責;產品和服務等具體質量則與市場監管部門密切相關。

我們經常講“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建設質量強國”,究竟指宏觀質量,還是具體質量?對此,要看具體語義,不可一概而論。從黨的十九大報告看,除提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外,還提出12個具體的強國,依次為製造強國、科技強國、質量強國、航天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海洋強國、貿易強國、文化強國、體育強國、教育強國、人才強國。結合上下文,此處的質量強國,側重於產品和服務等具體質量。

(三)關於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

質量有著寬泛的內涵,監管也是一個很大的詞彙。監管即監督管理,是管理的一種類型。管理的基本職能分為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又有學者認為分為7類,即決策、計劃、組織、人員管理、指導與領導、控制、創新。管理的種類很多,比如行政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管理、城市管理、衛生管理等,其中就包括監督管理。無論是管理,還是監督管理,都蘊含著豐富的內容。隨著認識水平、文字表述等變化,一些機構名稱中的“監督”演變為“監督管理”,比如原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變為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回溯當年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監督”其實就是“質量監督管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實際上就是工商監管部門。正如2001年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所說,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都是市場監管部門。還有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一樣,共同的關鍵詞都是監管。縷清了這些,就能更好地理解為什麼將有關部門整合組建為市場監管總局。

因為質量和監管兩者都是內涵豐富的概念,質量監管絕不限於監督抽查、執法打假等具體而微者,而是涉及質量安全、質量促進、質量基礎等諸多方面。這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業務司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質量發展局、計量司、標準技術管理司、標準創新管理司、認證監督管理司、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的名稱中也有所印證和體現。

市場監管是現代政府五大職能之一,我們要從廣義上來看待市場監管。今天說起市場,往往不再侷限於一個一個交易場所,還涉及各種各樣的交易行為。2019年1月27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對“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海關、稅務、統計等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提出明確要求,此處講的是“大市場監管”,而市場監管總局相對而言是“小市場監管”。就產品和服務來說,市場監管的領域基本涵蓋質量監管。但要講到經濟社會發展等“大質量”,那麼質量監管又與市場監管形成了交叉。

再說安全,也有大小概念之分。在產品等具體領域,有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其實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也都存在質量的問題,只是其安全問題更為突出。從整個國家而言,安全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就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種安全觀,後來又強調了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等。

也就是說,無論是質量監管、安全監管,還是市場監管,都遠遠超出市場監管總局一個部門的職責範疇。釐清了這些,我們就能更好地理解,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是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而不僅僅是對市場監管總局所提出的要求,將三者並列毫無問題。

二、質量監管三個理念

(一)質量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社會領域,不宜簡單強調“政府主導”。在黨政機關文稿中,“政府主導” 和“政府引導” 屢見不鮮。貌似一字之差, 實則區別很大。這不是簡單的咬文嚼字,而是反映了一種深層次的理念。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清晰界定了政府的五大職能。《決定》特別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黨的十九大報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些重要論斷,為“政府主導” 或 “政府引導” 提供了重要遵循。

總的來說,社會領域多用 “政府主導,經濟領域多用 “政府引導”,有的領域(如醫藥衛生、 標準化等)針對不同情況使用“政府主導”或“政府引導”。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涉及經濟領域時,“政府主導”能不用就不用。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辦、國辦的大量發文,一再體現了這一點。

如上所述,質量涵蓋質量促進、質量安全、質量基礎,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社會領域,不宜一味強調“政府主導”。政府該主導的主導、該引導的引導,不斷加強和改進質量監管,真正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二)抓質量必須“產、管、競”並舉。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質量是競爭出來的”這個觀點一度引發熱議。實際上,還有一個重要論述與之密切相關,為我們提供了重要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講話時強調,食品安全首先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同樣的道理,產品質量包括產品質量安全,首先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旨在強調競爭政策是一項基本經濟政策,其核心是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質量是競爭出來的”觀點,強調的是競爭,但過於鮮明、顯得片面。因為質量的內涵極其豐富、關係特別重大,如果將質量安全等剝離出質量,就會出現“質量是競爭出來的”等似有道理、但不全面的觀點,就會引出把質量工作簡單推向市場的言論。惟有把質量安全納入其中,才能迴歸質量的原意,才能支撐質量戰線的工作部門積極作為、更好發揮作用。

我們不能把質量簡單推給市場、推給企業,該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該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對此,李克強總理2018年9月11日到市場監管總局考察時強調,“公平的競爭,就要有公正的監管。沒有公正的監管,就沒有公平的競爭。”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應在“質量是市場競爭出來的”的基礎上,加上“質量是企業生產出來的,是政府監管出來的”,形成“產、管、競”的全面、嚴謹表述。這裡的“管”,涉及質量安全、質量發展和質量基礎。質量安全監管須臾不可放鬆,必須牢牢守住安全底線。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關乎國計民生,廣大企業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決定性作用,市場監管部門也要與時俱進,大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管好用好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手段,更好地推動質量總體水平提升。惟其如此,才能切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四個最嚴”不能泛化。近年來,對“四個最嚴”或有誤解。有的同志盯住一個“嚴”字,一旦提到要嚴格監管,不管是食品藥品還是其他產品,動輒套用“四個最嚴”,容易出現泛化現象。

認真查閱人民網“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數據庫”,就會發現總書記有過兩次重要論述。第一次是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強調“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內容和基礎保障,也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任務。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關鍵環節,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第二次是2015年5月29日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強調“食品藥品安全關係每個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除了食品藥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對其他領域能不能套用“四個最嚴”?當前“放管服”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還是要區別對待。2018年9月11日,李克強總理在市場監管總局考察時強調,對一般商品和服務領域可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投訴舉報的突出問題或公眾關注的產品和服務等要開展重點監管,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實行全程監管,對新產業、新業態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國發〔2019〕5號文件明確提出,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仔細推敲“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也許有的“最嚴”能推而廣之,但不宜將“四個最嚴”泛化於質量監管乃至市場監管各領域。

總而言之,我們平時談論質量,首先應該明確“講的是什麼質量”,是產品和服務質量,還是更大範疇的質量;然後明確“質量是什麼”,是包括安全、使用性能等要求,還是狹義化為檔次、使用性能之類;在此基礎上,再談“如何管質量”。只有這樣,才能儘可能避免“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才能更好地凝聚“質量很重要”這個共識,切實破解“質量是什麼、如何管質量”兩大分歧,防止陷入質量工作的誤區。

质量是什么?如何管质量?关于质量的“一个共识、两大分歧、三类误区”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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