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七)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平臺保護義務”中的

“網貸資金銀行存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七)

平臺保護義務

網貸資金銀行存管:“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資金存管”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及《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即“網貸資金銀行存管”,具體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與通過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

2.未在本市開立客戶資金存管賬戶

3.雖已實施資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具體要求

4.其他有關問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七)

針對上述待整改情形,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或者在備案登記後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存管銀行的選擇提出了三項要求:

一、應為商業銀行,具體可提供存管服務的主體包括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等;

二、符合相關條件,該要求係指向銀監辦發〔2017〕21號《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三、應在上海市設有經營實體,經上海市金融辦相關人員進一步釋明,此處經營實體包含總行、分行、支行三類,存管銀行在上海市設有三類中的任何一類,即滿足本款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七)

對比上海、北京、深圳工等地的地方徵求意見稿,上海的要求是:(1)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2)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完成資金存管。深圳的要求是:(1)備案時提供資金存管意向協議書;(2)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3)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獲得先於銀行存管;(4)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完成資金存管。北京地區針對銀行存管實際採取了存管銀行“白名單”制度。基於此,關於銀行存管的一個現實情形亦需要指出,與平臺實際締結《資金存管協議》的銀行主體,可能是分行、支行,也可能是總行,例如:

第一,上海地區一家平臺選擇了上海銀行深圳分行簽署《資金存管協議》。

第二,深圳地區一家平臺選擇了上海銀行總行簽署《資金存管協議》。

第三,北京地區一家平臺選擇了上海銀行總行簽署《資金存管協議》,而在白名單上的是上海銀行北京分行。

上述三例在後續各地銀行存管要求中是否都符合要求,根據徵求意見稿目前難有結論。對於上海地區監管機構在《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提出的“在本市開立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筆者認為可以在本市開立資金存管賬戶的情形要求該存管銀行在本市設有實體經營,即該要求指向“存管銀行總行”,而非指向“實際簽署《資金存管協議》並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主體”。換言之,上海地區一家平臺選擇了上海銀行深圳分行簽署《資金存管協議》,亦應當屬於“合規”。

根據《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的最新要求,上海地區的平臺需要選擇通過“白名單”即通過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存管銀行,建議從業機構對該名單持續關注,以便隨時調整存管銀行符合監管要求。

基於此,建議從業機構對銀行存管問題予以持續關注,機構已接入存管銀行,則後續需要根據監管要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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