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二)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中的

“網貸業務數據保存”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二)

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

網貸業務數據保存:“未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即“網貸業務數據保存”,“網貸業務數據保存”問題具體可能參及如下情形:

1.未制定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保存制度

2.未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

3.未做好電子數據的備份

4.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保存期限違反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

5.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時間少於5年

6.其他有關問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二)

針對上述待整改情形,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建議從業機構制定《平臺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保存制度》並予以有效執行,遵循《824網貸管理辦法》及監管部門關於保存期限、保存方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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