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们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如同打开的潘多拉魔盒,打破了我们以往平静的生活。本应举国欢腾的时刻,我们被迫放下团圆、放下欢聚,用个体的孤立阻断病毒的传播。我们关注病毒的发展,关注物资的发放,关注那些英雄的逆行…我们从一个事不关己的局外人,成为一个忧心生死的局中人。告别了最初的冷漠、恐慌,十余天的不动,带给我们更多理性的反思。我们有了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原因的分析,有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讨论,有了对慈善团体运行机制的思考…疫情当前,医护人员告诉我们,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作为法律人,我们将要告诉你疫情期间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26日网上流传“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等信息。经查,1月26日,孙某(男,27岁)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编造了“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等谣言,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通州警方1月26日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经查,发帖人刘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传播传染病行为

1.故意隐瞒传染源接触史、隐瞒病情,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拒不执行当地“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制虚假归宁日期,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且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114、115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妨害公务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2月4日,商州市杨斜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按照组织安排,带领杨斜镇秦华村村民组长董某某在秦华村设卡开展疫情检查工作。10时许,工作人员在检查点发现郭某某(男,33岁,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操外地口音,即要求其进行登记,该郭某某拒绝,并对执行查控任务的董某某争闹殴打。在场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在挡架时,亦遭到郭某某的踢打。经医院诊断,董某某为外伤性颅脑损伤、李某某为软组织损伤。目前,郭某某已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公安机关案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哄抬物价等行为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一药店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并于1月28日凌晨相继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将苏某某(女,48岁,河北省人)、王某某(男,34岁,天津市人)、杨某某(女,30岁,河北省人)等3名涉案人员抓获并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225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诈骗行为

疫情期间,谎称可以代为购买防护用品、冒充慈善部门募捐等方式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涉嫌诈骗罪。

2月2日晚,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先后在上海、安徽天长等地抓获朱某某、董某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1月30至2月1日,朱某某下载KN95口罩及消毒品的照片通过微信进行虚假兜售,先后诈骗9名受害人共3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案情通报: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乌存在销售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日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控制疫情人人有责,打击犯罪寸步不让。抗“疫”之战已到了关键时刻,我们不仅要做好防护、爱惜生命,更应当遵守法律、守护秩序。这是对生命的敬意,也是对秩序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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