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讓“吃人”窨井從此“閉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同時明確了與窨井蓋安全質量相關的責任主體,強調追究怠於履職或履職不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依法或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責任。

窨井雖小,人命關天。每隔一段時間,窨井“吃人”的悲劇都會在不同地方上演。有媒體統計,僅2017年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事件就有70餘件。如何讓“吃人”的窨井“閉嘴”,成為社會的共同關切。

以往,窨井“吃人”悲劇發生後,受害者面臨著不知向誰追責、多個部門互相推諉、處罰力度過輕等難題,很多時候甚至不了了之。《意見》強調明確刑事責任,為打擊偷盜、破壞窨井蓋行為開出了一劑“猛藥”。

從現實情況看,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窨井蓋,為窨井“吃人”埋下禍根。《意見》區分了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明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有的放矢定罪,適度提升量刑幅度,有利於打擊震懾偷盜、破壞窨井蓋行為。同時,《意見》根據不同管理主體,分別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來定罪處罰,有利於倒逼相關環節的管理人員盡責,杜絕事後推諉,強化窨井蓋從採購、使用到維護的“全鏈條”治理,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意見》著力點在事後追責,加強事前預防也同樣重要。夏季即將來臨,窨井蓋能否禁受住暴雨沖刷、“吃人”悲劇是否會重演,成了地方管理者的一道“必答題”。小小窨井,折射出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對付這一頑疾,司法機關要嚴格執法,確保《意見》落地見效。同時,我們也期待城市管理者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未雨綢繆,把危險的漏洞堵死,讓“吃人”窨井從此“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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