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建築企業存在未依法預繳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好多建築企業存在未依法預繳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建築業預繳增值稅的情況


情況一: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預徵率:

(1)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或者小規模企業:

應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 × 3%;

情況二:

收到的工程進度款由於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了,若是異地施工的情況下也要預繳增值稅,同城施工的無需預繳增值稅。


未依法預繳增值稅的風險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7號公告):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好多建築企業存在未依法預繳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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