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住院5天,支持误工费2.5万,护理费1.3万,营养费3千

案例看点

1、当事人住院仅5天,支持误工费25538元、护理费13115元、营养费3000元。

2、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医保标准赔付医疗费,法院未支持

3、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相同情况下最高金额。

本所案例

沈阳交通事故:住院5天,支持误工费2.5万,护理费1.3万,营养费3千

2018年11月11日16时0分,被告温某森驾驶A3XXXX出租车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永盛休闲购物广场门前,借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乘客时,开车门时致邱某霞(本所当事人)倒地受伤。

当日原告邱某霞被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5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天,总计支出医疗费28294.76元。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区大队认定,温某森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4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作出沈佳司鉴所【2019】法临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邱某霞腰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伤残等级为十级。

​律师代理思路

沈阳交通事故:住院5天,支持误工费2.5万,护理费1.3万,营养费3千

(1)针对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28294.76元应提供正规医疗票据,按医保标准赔偿。经过我所律师代理,保险费用全额报销。笔者提醒,当事人选择和解时,保险公司经常采用医保标准赔偿医疗费,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

(2)关于误工费及护理费,虽然邱某霞仅住院5天,经过本所律师指导,帮助邱某霞完成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最终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日。法院按照鉴定意见支持误工费25538.79元、护理费13115.9元。

(3)关于营养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供医生出具的正规流食半流食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不同意赔偿。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虽然邱某霞住院期间均未普食,且未能提供加强营养的遗嘱,但法院最终依然支持营养费3,000元。

(4)经过本所律师代理,邱某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已经是相同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沈阳交通事故:住院5天,支持误工费2.5万,护理费1.3万,营养费3千

根据(2019)辽0103民初7547号判决书,法院判决邱某霞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8294.7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5538.79元、护理费13115.9元、伤残赔偿金6998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240元,合计14715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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