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盧振地涉嫌受賄罪一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日前,天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盧振地受賄罪一案,經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盧振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