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盧振地受賄罪一案,經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盧振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分享到: 閱讀更多 黃龍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判處 三年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