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法律法規歷史及違法建築認定時間節點


規劃法律法規歷史及違法建築認定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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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法律法規歷史及違法建築認定時間節點


1.《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1月5日由國務院頒佈實施。

範圍: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規劃管理主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徵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必須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的申請。

申請建設用地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和範圍,並劃撥土地,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臨時使用土地的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

臨時用地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土地。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敷設道路和管線的,都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辦。

申請進行建設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其建設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築密度、建築層數、建築立面以及與環境協調等設計要求,並審查其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發給建設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此階段主要涉及一個證件-建設用地許可證,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現階段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施工許可證合併為建設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布實施。

範圍: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規劃管理主要內容: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此階段已和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基本一致,缺少一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由國務院發佈實施。

範圍: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規劃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興建鄉(鎮)村企業,必須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此階段在村莊、集鎮範圍內只有一個選址意見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施行。

範圍: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規劃管理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實施。

規劃法律法規歷史及違法建築認定時間節點



借鑑一下

《嘉興市違法建築認定與處置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物,應當認定為城鎮違法建築

(一)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期間,在依法劃定的城市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期間,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未拆除的;

(三)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後,在依法劃定的城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四)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後,在依法劃定的城鎮規劃區內,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以及超過臨時建設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築物,應當認定為村鎮違法建築

(一)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在依法劃定的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村鎮規劃許可證的或未按照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在依法劃定的村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未按照鄉村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

《銅陵市違法建設認定處理辦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法用地:

(一)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

(二)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佔用土地的;

(三)擅自改變批准土地用途佔用土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用地行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即1990年4月1日前,集體土地上自建住宅,可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即1990年4月1日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分戶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且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的農民自用住宅,可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第八條 《銅陵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1995年6月21日印發施行)實施後,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下列建設,屬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建設,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佈施行前建設的住宅,可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至《銅陵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發佈前,具有土地、建設、規劃等合法證件的,可不認定為違法建設;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的違法建設,由規劃部門根據當時的規劃認定標準作出性質認定。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認定結論依法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在城鄉規範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由規劃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建法〔2012〕99號)作出性質認定。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認定結論依法處理;

(五)建設時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的,按集體土地上的建設認定處理。“村改居”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但尚未徵收徵用的,祖籍戶按集體土地認定政策處理;

(六)由於歷史原因形成建築物證件不全的,由市聯合認定機構認定,並提出認定意見。

以上兩地違法認定大體思路一致,但是沒有考慮到《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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