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刑法》保護有變

今年1月,中美雙方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以下簡稱《中美經貿協議》),目前第一階段已經生效,其涉及的商業秘密保護在中美雙邊經貿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4月24日,江蘇新天倫(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斌就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變化進行了相關解讀,提醒外貿企業規避刑事法律風險。

商業秘密新增商務信息

在《刑事審判參考》第519號的李寧侵犯商業秘密案中,法院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款,對目前商業秘密的範圍作了詳細說明,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是,《中美經貿協議》則明確說明,商業秘密除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外,還包括了商務信息。

《中美經貿協議》中新增的商務信息,是指“涉及或者與下列情況有關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秘密、流程、經營、作品風格或設備,或生產、商業交易,或物流、客戶信息、庫存,或收入、利潤、損失或費用的金額或來源,或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

涉刑不以造成實際損失為前提

《中美經貿協議》中規定,雙方應當取消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的前提條件。換而言之,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將不再以造成實際損失為前提,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也應該正式啟動刑事調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例如在以前的《刑事審判參考》第609號指導案例中,法院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是結果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侵權人需要滿足“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等前提條件,相關部門方可予以立案追訴。現在,這些前提條件將逐步取消,即便侵權行為尚處於萌芽階段,相關部門也可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

相關制度更需規範

《中美經貿協議》與我國現有法律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因此本市企業在與美國從事經貿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就可能導致鉅額的經濟損失甚至牢獄之災。周斌建議,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僅要規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更要嚴格規範財務會計、稅務籌劃等相關制度。如果企業存在財務憑證缺失、記賬不規範、偷漏稅款等情況,一旦遇到侵權洩密風波,將無法最大程度地證明所遭受的損失,屆時會陷入民事訴訟無法達到效果、刑事控告也無法開展的窘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