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下的新潮能源第一季度實現產銷量雙增長 管理層被出具監管函

新潮能源是一家以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採及銷售為核心業務的能源企業,主要在美國得克薩斯州二疊紀盆地開展業務。2014年,公司啟動新的發展戰略,成為一個總部位於境內、業務立足北美,以頁岩油藏資產為核心資產的上游油氣公司。記者瞭解到,新潮能源經營狀況良好,其去年年報顯示,公司2019年全年實現營收60.70億元,同比增長26.97%,實現歸母淨利潤 10.78億元,同比增長79.37%。2020年第一季度,新潮能源更是在國際油氣形勢低迷的情況下,實現了產銷量雙增長。

博弈下的新潮能源第一季度实现产销量双增长 管理层被出具监管函

4月20日,新潮能源發佈了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公司董事會全票否定了中小股東提交的三份2019年股東大會臨時議案上會。公司內訌再次升級。新潮能源中小股東在4月20日再次提交臨時提案,新潮能源董秘電話確認收到,但截止目前仍然沒有發佈公告,既沒有明確駁回,也沒有加入到4月30日的股東大會議程。

對此,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宋一欣律師表示,董秘電話回覆該議案不會被通過,不經過董事會,也不經過任何流程,一份合理合法的提案就這樣失蹤了?這樣的做法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去年,當時新潮能源股價屢創新低,股東們已經流露出不滿。而在今年,全球油價大跌,但新潮能源管理層仍堅持開發頁岩氣,於是中小股東們和管理層的戰略發展方向分歧越來越大,終於在最近正式鬧到了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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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新潮能源董事會收到中小股東們《關於增加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按照函件內容,新潮能源五位大股東聯合,提名自己認為合適的董事與監事。這份提案是由新潮能源股東深圳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綿陽泰和股權投資中心、上海關山投資管理中心、杭州鴻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五家股東聯合向新潮能源董事會提交的。另外,新潮能源第一大股東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雖未參與提交,但委託金志昌盛代其提出臨時提案。這五家股東目前持有新潮能源的股權比例為10.03%。

4月17日,新潮能源再次收到另外一份《關於增加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 這份提案由寧波馳瑞、寧波善見、綿陽泰和、隆德長青四位股東聯合提交。這份提案明確提出,新潮能源現任董事長劉珂、董事劉斌已經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司職位,要求重新進行選舉。而這四家公司合計持有新潮能源的股份為3.22%。

至此八位股東聯合出馬,要求提名新的董事會及監事,讓股東投票選舉出股東們認為最適合的管理團隊。但在隨後的4月20日,新潮能源董事會卻憑藉著四份法律意見書否認了這些中小股東的權利,拒絕在接下來的股東大會上面增加提案。由於新潮能源出現的問題,山東證監局和上交所近日出具了監管函。

按照監管函要求,新潮能源應“審慎、妥善處理相關股東提請增加臨時提案事項,保障股東合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另外,眾中小股東們也委託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發佈了法律意見書。

新潮能源股東和管理層矛盾背後的材料浩如煙海,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在整理完材料顯示,本次雙方的問題節點在於兩點:1、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提名權、表決權委託的有效性;2、深圳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實性涉及的提案的效力。對此,宋一欣律師針對這兩個問題也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

在新潮能源反駁中小股東提案的法律意見書中提到,國金陽光“放棄”提名權。那麼真實情況是否屬實呢?對此宋一欣律師提供了當初新潮能源上市時候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

根據當初內容顯示:當初國金陽光將授權金志昌盛代其行使其持有6.00%股權所擁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相關股東權。在《報告書》中,國金陽光承諾,“若金志昌盛已經完成出資認購新潮實業發行股份購買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犇寶”)股權配套融資份額的相關股份登記等相關事項,則本企業將本企業持有的新潮實業全部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權利授予金志昌盛行使。”

另外根據北京大成律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國金陽光作為財務投資者,當初雖然承諾不派董事,但是為了保持控制權穩定,國金陽光同意將股權表決權委託給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順。而且作為實控人,國金陽光對於表決權具有穩定性,承諾不行使相關董監高的表決權和提名權,股東大會表決權,但並未放棄,而是委託給了金志昌盛,當初增發日期在2017年8月22日,至今使用權仍在有效期內。

博弈下的新潮能源第一季度实现产销量双增长 管理层被出具监管函

宋一欣律師在專項法律意見書中提到,金志昌盛擁有國金陽光的受託權是真實有效的,而且根據《民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金志昌盛本次提案權不應被新潮能源董事會剝奪。另外針對第2點深圳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實性涉及的提案的效力,宋一欣律師也進行了分析。

在新潮能源反駁中小股東的提案中,新潮能源認為中小股東們的提案存在兩個問題:1、認為金志昌盛存在用章問題,否定了金志昌盛的權利;2、認為金志昌盛和奧康投資已經發生仲裁糾紛,奧康投資曾口頭通知,金志昌盛持有的新潮能源已經被凍結,並不具備相關股東權利。

但根據宋一欣律師依據法律表示,新潮能源現任董事會的這種否定金志昌盛提案權行為,已經違背了《公司法》和《股東大會規則》。根據《公司法》,金志昌盛作為股東和受託人,這種提案權在原則上不可以限制。而且根據《股東大會規則》,董事會也沒有權利對內容進行審議,只要核實股東身份資格屬實、相關提案符合要求,那麼就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博弈下的新潮能源第一季度实现产销量双增长 管理层被出具监管函

此外,宋一欣律師認為,用章協議問題是兆恆和金志昌盛之間的矛盾,和新潮能源無關,這種爭議完全可以查詢當初在工商局的相關材料來確認。對於反駁中小股東提案文件中提到的所謂“口頭通知凍結”,宋律師認為這種所謂的口頭通知沒有相關依據,新潮能源的做法屬於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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