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呼地稅字[2007]19號

各徵管局、農稅局:

為了加強呼和浩特市地區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行為。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徵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字[2005]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轉讓舊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06]438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呼和浩特市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做如下補充: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徵率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徵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字[2005]116號)的規定,對呼和浩特市地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由1%恢復到2%;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調整為3%。

二、轉讓舊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轉讓舊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06]438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二手房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呼和浩特市地區轉讓舊房徵收土地增值稅明確為:1、凡能夠提供轉讓房屋的合法有效憑據,準確計算增值額的,土 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2、凡不能夠提供轉讓房屋的合法有效憑據,不能準確計算增值額的,實行核定徵收率的方式徵收,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收入乘徵收率(普通住房的徵收率按1%,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的徵收率按1.5%)計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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